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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票据诈骗无罪案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马小元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某,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局科员。2010年11月27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程某犯有票据诈骗罪,依法提出公诉。事实根据如下:
201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温某从某交通银行工作人员手中,先后取得付款银行为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面额为一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张。
201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贺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及李某介绍,将其中的三张由一万元票面变造成400万元及380万元票面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人程某贴现,程某通过李某等人将此三张承兑汇票贴现给某公司。贴现过程中张某派人跟随程某办理,贴现后,李某分别将贴现款共计1146.58万元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交给程某,四被告人共同将款项用于个人使用。
程某等四人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追究程某等四人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2011年11月16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程某等四人票据诈骗案进行了审理。
针对起诉书、庭审情况,我们提出的辩护观点是:
(一)被告人程某主观上不明知贴现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不具备票据诈骗的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程某的家人在家庭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将款项交给侦查机关,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三)被告人程某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经过。且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前,从上学到工作,各方面表现良好,也从未受过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在完成贴现过程中自己并不知道票据系变造的,并且还专门让银行工作人员查询了票据的真伪,在征得肯定的回答后才进行兑现的,况且张某还派人跟随程某办理贴现,因此被告人程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及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三、办案体会
本案是一起共同票据诈骗案件,在我国刑法中,票据诈骗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故犯,是行为人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判断的基础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明知是产生主观恶性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必须在主观上明知所使用的票据系伪造或变造,才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程某主观上不明知贴现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不具备票据诈骗的犯罪故意,应宣告其无罪。在代理被告人程某票据诈骗案件中,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刚正不阿,敢于仗义直言,秉公办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了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
四、判决结果
程某票据诈骗案,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 |
时间:2012-01-21 04:42: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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