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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
2011年10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等文件要求,我省将于2011年10月下旬至2012年1月依法全面开展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搞好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加强和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增多,村委会换届选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依法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山西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各项任务,真正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能力、愿意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层层建立强有力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大力提倡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推选进入村民选举委员会并担任选委会主任,担负起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责。
(二)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认真总结以往特别是近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经验,做好换届选举前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村委会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特别是对重点村难点村要重点给予关注和指导,制定具体工作预案。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开展“六五”普法,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新修订修正的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选举阶段要教育农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特别是竞选人,自觉遵守选举纪律。教育引导广大村民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切实按照真实意愿投票,在实践中学会珍惜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四)做好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分级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央以及我省换届选举的政策文件,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省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组办公室将对各市、县(市、区)选举指导骨干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市、县(市、区)应重点培训乡(镇)、村选举工作人员。
(五)落实选举工作经费。认真贯彻中办发〔2009〕20号文件精神和《选举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落实好换届选举工作中宣传、培训、选举投票等工作经费。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换届选举工作进度和质量
(一)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要在调查摸底、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选举工作方案及预案、加强舆论宣传、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工作。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1月10日)。重点做好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一次直选或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推选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代表、完成村务交接、规范选举档案等工作。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月11日至1月30日)。各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在本地村委会换届完成后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向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做出报告。市负责验收各县(市、区),县(市、区)负责验收各乡(镇),乡(镇)负责验收各村。省级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要对各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督查和验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做好选民登记和候选人提名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进行,同时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已经完成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探索按居民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村委会虽然名称已改为社区居委会,但尚未进行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仍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选举。坚持村委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要把政治素质好、带头致富能力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等,作为村委会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候选人资格和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并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公开发布。要引导党员和群众对照村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推荐提名候选人。要明确具有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和其他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即: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的;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拉帮结派干扰选举、拉票贿选的等。
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提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中选拔村干部,鼓励他们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工作在一年以上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积极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村干部利用他们文化科技知识丰富、改革创新意识强等优势,依法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力争使大学生村干部进入“两委”班子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力争使全省每个乡镇有一名大学生村干部担任村“两委”主干。
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统一规范选票样式。选票要采用村委会主任票单设一张,副主任和委员票另设一张的形式,避免一些人通过在选票上做文章操纵选举和贿选。要通过
“专职专选”等方式,确保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当选;没有妇女成员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对划票的办法和说明要尽可能符合农村和村民实际,以易于选民理解操作,避免或降低废票率。同时,要严格禁止在选票上包括在另选他人栏做记号,一经发现,经监票人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无效票处理。
下大力气抓好今年倒排切出的后进村、信访矛盾突出村、村务公开难点村换届选举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预案,分类进行指导,确保按期完成换届选举任务,不留“后遗症”。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经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终止其职责,另行推选或按照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产生。要实行参选人竞职承诺制度,每个参选人都要写出竞职承诺书,约束参选人的竞职行为,营造良好的竞选氛围。探索推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要有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和当地实际,依法在农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三)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的接续工作。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村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原村委会应依法在十日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一般应保持村级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党委、政府要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并组织移交。经批评教育仍拒绝移交的,要依法强制移交。对移交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依纪处理。村委会交接完成后,要指导帮助各村及时召开村党组织、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定完善新一届村委会议事规则,抓好村委会班子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培训,指导村委会选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要建立健全村委会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健全党员议事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制度,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村委会班子和村干部任期目标,加强考核管理,严格兑现奖惩,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与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换届选举,全面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干部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市委书记要全面负责本市范围内换届选举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县(市、区)委书记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集中时间和精力搞好换届选举工作;乡(镇)党委书记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直接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协调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村,要驻村蹲点帮助解决问题。各级领导要把下乡住村包村活动所在的村作为村“两委”换届工作联系点,加强具体指导,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帮助所住村选好干部,配强班子。乡(镇)党委要向每个村至少选派一名干部担任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员,情况复杂的重点村、难点村,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驻村指导。村级党组织要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好换届选举工作的正确方向,组织和引导村民完成好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发挥挂职锻炼干部和大学生村干部的作用,动员 组织他们积极参与到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中。
规范竞争行为,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集体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发生。采取定期对照检查、群众评议等措施,督促当选村干部自觉履行承诺。坚决制止候选人或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利用钱物或其他利益买卖选票,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和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认真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引导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严格规范委托投票和委托填写选票的条件,加强对流动票箱使用的监管,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投票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完善秘密写票制度,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手段做好防范工作,引导选民依次到秘密划票间划票,保证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当选证书。要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实施全程跟踪监督。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积极探索舆论监督途径,加强社会力量对换届选举的监督,有效预防和坚决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乡两级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参选者,自觉落实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严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晋组通字〔2011〕83号)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干扰破坏选举的,要有报必查、严查严纠,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换届选举一开始就形成严肃查处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贿选等手段被确定为候选人或当选的,一经查实即依法取消其候选人或当选人资格。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配合人大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纪检部门要及时查处基层干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会同检察、公安、民政等部门坚持露头就打、从重从快依法处理选举中的贿选和破坏选举等问题;公安部门要为村“两委”换届选举保驾护航,在选举期间全力配合选举工作,保障选举村特别是重点难点村正常的选举秩序;宣传部门要会同民政、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级主流媒体要坚持正面引导,及时报道换届选举的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和典型,高度重视网络舆情,预防和妥善处置对个别事情的恶意炒作;统战部门要指导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促进团结和稳定;农业部门负责村级财务清理和村委会成员离任审计工作;信访部门要本着思想教育疏导和依法解决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接待并处理好选举期间群众的来信来访,发现严重问题及时报告,防止出现重大集体上访;财政部门要保证宣传、培训、选举投票等选举工作经费;各级妇联要做好宣传、动员、培训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认真落实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完善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建立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切实加强指导。对因村委会换届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对到期不选、假选、虚报选举数据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与信访人见面。选择一批违法违纪情节比较严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例进行通报或在媒体曝光,接受舆论监督。对基层组织请示的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答复。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的进度和结果,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工作档案。探索建立村委会换届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把严肃换届工作纪律、防止和打击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换届选举工作消极应付、领导指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检查验收。各市要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
时间:2011-11-19 04:28: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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