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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晋煤办基发[2011]1054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1〕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2010〕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同时要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并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 建设单位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施工单位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班必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建设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建设煤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建设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九条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制定所属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抄送山西煤监局;其所属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所监管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各建设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 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属地监管的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建设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 “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建设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设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建设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下井的内部考核与奖惩管理。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优、晋级、提拔的主要内容;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级每月、市级每季至少要对所监管的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各有关国有或地方煤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建设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建设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建设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厅接受举报单位: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 举报电话:0351-4115432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酒店12A层 邮政编码:030012 电子信箱:①mtjczd@163.com ②jubao@sxcoal.com.cn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煤矿存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11-11-19 04:07: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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