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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文件

农银发【2002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固定资产是农业银行的一项重要财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这项资源对提高全行整体竞争能力、培育坚实的财务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2年以来,总行陆续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办法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遏制了超规模、超面积,甚至是账外资金搞基建的势头。但部分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贪大求洋、粗放管理,重立项、轻管理,重投入、轻效益,不按制度办事,甚至逆程序购建固定资产等现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贯彻总行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固定资产配置权和处置权
  固定资产配置权是指固定资产配备和购建的决定权。农业银行固定资产配置权属于总行及经总行授权的各一级分行。一级分行以下各机构无固定资产配置权,所需固定资产必须经总行或一级分行按具体项目逐项审批后购建,或由总行、一级分行集中采购后分配。一级分行对下级机构必须按照具体项目核配相应固定资产指标,不得切块或按比例下达固定资产指标,不得仅以年末控制额进行指标控制。一级分行以下机构擅自购建固定资产均属违规搞账外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一级分行进行处罚。
(一)总行核批的专项固定资产指标必须保证专项指标专款专用,不得用电子化建设指标搞基本建设和非电子化设备的购置;不得用运钞车指标置换或变相购买行政用车。各行通过处置闲置多余资产、报废清理形成的可自用指标必须集中于各一级分行,由各一级分行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网点建设和零星购置,不得用于县以上营业办公用房建设。
(二)“784在建工程”科目上受一级管理,即县支行及县支行以下项目建设资金由其所在二级分行(以下称项目管辖行)列支管理,二级分行项目建设资金由一级分行列支管理。工程款项由项目所在行根据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经施工现场代表、主管行长(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项目管辖行财会部门核实,在核配指标范围内支付。严禁超进度支付工程款。项目管辖行必须建立健全基建会计账簿。项目管辖行必须建立项目会计台帐。项目竣工后,有项目所在行列“固定资产”,同时管辖划收资金,冲喊相应“在建工程”支出。
(三)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农业银行的各项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的购置(建设)以及租赁办公楼、委托承办会议接待、设备租赁、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来购。财会部门要做好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总行、一级分行、直属院校为集中采购的基本单位,必须成立大宗物品采购委员会。二级分行以下不具有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的采购权,可由总行和一级分行集中采购后领用。个别情况特殊的物品,必须由一级分行按项目审批授权,方可自行采购。
(四)加大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处置力度,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各行必须加强闲置多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加大处置力度。为鼓励各行积极处置闲置固定资产,总行将简化审批手续,建筑物类单位价值500万以上、设各类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出售、置换,连同资产评估报告报总行审批,总行将尽快给予答复。各一级分行在审批权限内,也要提高审批效率。拟处置资产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出售、置换,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总行或财政部备案,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处置作价的重要依据。出售、置换的固定资产净值下降指标原则上由各一级分行统一安排使用。为了鼓励处置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各一级分行可以利用处置腾出的固定资产指标对处置行在网点建设改造等方面予以倾斜和照顾。
(五)各一级分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一是行政用车必须由一级分行集中采购。二是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标准和数量予以配备,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备。三是各一级分行必须将全辖车辆实行登记造册,集中管理。总行将定期就车辆管理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经总行批准立项的营业办公用房,各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进行置换。更名、迁址、改变用途或对设计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凡需置换或对设计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必须按新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更名、迁址、改变用途的,必须报总行审批。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所有新建项目建设周期都必须执行总行的文件规定,如项目立项一年后仍未开工或签定购置合同的,必须重新立项报批。
(二)1997年底前批准立项但目前尚未开工或属于停、缓建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或复建。未经批准已复建的,必须立即停工,并将情况专题上报总行。不得以此类项目目前实际情况中的任何理由擅自开工或复建。
(三)现有县支行以上办公用房装修改造,原则上不允许增加使用面积,严禁借装修擅自加层或扩建。县级支行和二级分行办公用房集体装修改造工程凡涉及增加使用面积或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一律报总行审批;不增加使用面积且投资额小于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同时报总行备案,固定资产指标由一级分行自行解决。一级分行机关办公用房主题装修项目,不论金额多少,一律报总行审批。
(四)新购建的营业网点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总行审批,并由总行解决固定资产指标。
(五)总行批准的县以上项目,在转入固定资产前,必须具备立项、初步设计(购置合同和装修方案)、竣工入住三道审批手续,缺一即作为违规处理。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审批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施工。由于设计变更或施工过程中的特殊原因需追加投资规模的,必须先上报总行审批,决不允许在项目超投资规模既成事实后再上报总行。超规模项目竣工后出现资金缺口,总行一律不予考虑追加投资规模,并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级分行对县以下营业网点的项目管理,必须比照总行对县以上项目管理的程序,统一管理,严格把好立项、初步设计、竣工入住三道关,确保固定资产指标核配到位,专款专用。
(六)县支行以上营业办公用房超面积部分已出租的,期满后应继续出租,不得自用。
(七)加强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各行必须加强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对现有营业办公用房缺少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必须限期取得两权证,及时做好档案归类、登记和保管。新购建项目在竣工入住后必须及时办理两权证,形成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管理。
三、             加强征用土地管理
(一)各行对现已征用或闲置的土地必须加强管理,积极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如确需使用现有土地进行建设,县以下营业网点项目未超出《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规模的,报一级分行审批;超出建设规模的,报总行审批。拟用于县级支行以上营业办公用房建设征地必须单独或随同项目本身一并报总行审批,严禁先征或征而不报。各行由于以资抵债等原因形成的土地,要积极处置,如需自用,必须按新征土地进行报批。
(二)新建项目所征土地应与建筑规模相适应,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多层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4。
(三)项目未经批准立项,不得征用土地。
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一级分行应根据辖内固定资产总量及基本建设任务的实际,配备若干懂经营、会管理的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行还应争取在二级分行设置基建专管员岗位。要明确固定资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注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作用的发挥,培养既懂基建、又懂经营的较高素质的综合管理人员,以适应固定资产管理发展的要求
与此同时,各行要加大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力度,实行行长负责制及项目管理责任制。各行监察、稽核、财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和相互配合,对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购建、使用、处置都要实施逐项监督检查。总行管理的点对点在建项目每年将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各一级分行对辖内在建工程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同时对辖内的总行直管项目要加强监督,严禁护短。总行重申: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及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全行: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置建设项目的;
2.没有固定资产指标或乱用会计科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3.以任何不正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形成事实上的账外固定资产的;
4.经批准的基建项目,实际建成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的;
5.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6.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漏标底的;
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8.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要求运钞车厂家将应购的运钞车置换为领导用车或其他用车的;
9.工程购建过程中领导组织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对现有建筑物擅自改造、加层造成建筑物质量受到严重破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及有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全行:
1. 固定资产购建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内或投资超过批准10%的;
2. 对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和必须按照“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或采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3. 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4. 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5. 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6. 县以上基建项目虽经总行立项审批,但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初步设计、购置合同、工程决算或入住申请的,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7. 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置换或变更使用单位和用途的;
8.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以资抵贷固定资产的;
9. 项目未经批准立项,征用土地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项目所在行主管副行长及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1. 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2. 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3. 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4. 隐藏超编制或超标准车辆的;
5. 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6. 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7. 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8. 无车辆采购权而擅自采购车辆的;
9. 已购置的非房屋类固定资产,1年内未能安装或投入使用的;
10. 未经批准,新建项目多层建筑容积率小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小于4的。
本通知各行要转发至县级支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时间:2011-11-02 11:12: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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