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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各国有工业企业:
  近年来,我市在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企业产权不清晰,职工身份未转换,有近一半的企业亏损,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处于关闭、停产和半停产状态,企业机制不活,职工思想不稳,制约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推进“新百强”战略的实施,加快“兴新百强、建新基地、上新台阶、率先建设全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步伐,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经市委同意,现提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产业升级、企业重组为重点,以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组建大公司、大集团,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长治。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企改制、民企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依法推进、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家税款、银行债权悬空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精心谋划、扎实推进、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目标和工作重点
  (三)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到2006年6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任务,国有资本总体退出80%,国有资产向能源和新兴产业集中。
  (四)加快培育大企业集团。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重点发展煤炭、电力、焦炭、钢铁、装备制造、医药、化工等八个行业,按照主业突出,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引导和推动企业间的联合、兼并、重组,组建和规范潞安能化集团、长钢建材集团、长治药业集团、绿色上党(农副产品加工)等大企业集团。使其全市经济总量的75%以上,培育2至3个上市公司。
  (五)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公司党组织要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方式,不断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化配置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方式和途径。
企业要继续深化用工、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员工竞争上岗,管理人员竞聘任职,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收入的新机制。
  (六)加快劣势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步伐。要做好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企业的关闭破产重组工作,对规模较大的国有工业企业积极向国家申报计划内破产;对符合关闭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对符合破产条件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要充分利用关闭破产的有形、无形存量资产,按照市场趋向进行重组。
  (七)完成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将效益好、适应市场竞争的辅业单位分离出去,进行改制;效益较差的辅业单位,可先分离,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必要时母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逐步进行改制。坚持属地和归口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企业适当补贴、逐步推向市场的办法,用三年时间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八)加大国有企业开放引资的力度。要把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有机结合,鼓励、支持我市国有企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让产权,鼓励、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资入股,引进资金,吸收技术,创新管理,引进人才,提升我市企业的整体水平。
  (九)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县(市)、区经贸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选派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损失责任查处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明确国有资产市场化运营主体。要切实做好产(股)权交易、不良资产处置、投资引资、金融债权收构、托管资金管理、资本运营等工作,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三、方法和步骤
  (十一)坚持分类改制、明晰产权,采取退出重组、兼并、转让、关闭、破产等形式推进企业改革。对具有规模、资源、品牌优势的企业引进战略伙伴,进行产权重组;对产品有市场,资产负债率低70%的企业,盘活资产,向管理层转让,实现管理层持大股、职工变股东;对资不抵债、运行困难、产品无市场的企业,实行关闭或破产。
  (十二)企业改制的基本步骤:改制准备,改制申请,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制定、审批及股权设置,改制方案的实施,新公司创立。
  (十三)企业改制必须严格履行四个程序:资产处置必须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程序;产权转让必须履行公开信息、竞价转让程序;职工安置必须履行双向选择、民主决策程序;改革方案必须履行企业决算、政府审批程序。
  (十四)企业改制必须做好思想、组织、政策、资金等准备。对有一定科技含量、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的优势企业,先改快改;对改制准备充分、条件成熟的企业,尽快进入操作程序;对准备不充分、条件不成熟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制。
  (十五)采取人资分离的办法,先妥善安置职工,再依法处置资产。
  四、改制政策
  (十六)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政策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处置原则、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职工房改等政策。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以整体处置为主,分块处置为辅;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处置为主,其他方式处置为辅。企业变现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管理,按照改制专用、专项审批、统筹调剂的原则滚动使用。
  清产核资必须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第1号令)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清产核资结果要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经济鉴证。涉及不实资产核销的要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按规定审批、剥离和移交。
  财务审计必须由国资部门聘请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由审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必须由国资部门委托或授权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要咨询统计、物价、银行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的意见,进行论证。企业的资产及出让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报国资部门核准。企业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处置后,归属企业的土地权益,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
  改制企业必须切实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要建立责任追究和清收奖惩制度,切实做好企业债权的清收工作。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的支持,落实债务承担的主体和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减免的债务形成的净资产应当作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等改革费用的来源。对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的,原则上必须经市国资委审批。
  对尚未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对职工在房改中不愿购买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或关闭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应将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改制资产。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条件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经改制后企业申请,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划拨。
  因企业改制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条件的,采用有偿出让方式处置,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经国资部门认定确属困难,并实行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公司的企业,暂无力交纳出金的,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维持3-5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国有企业已以出让方式处置过的土地,因改制需要改变用途,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住宅等经营性项目自行开发建设的,经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更用途差价。
  企业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对有两个以上需求者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或非破产企业需转让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资产捆绑一并处置的,由国资、国土资源、法院等部门共同组织,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分别折算。
  改制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改制企业应于资产评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矿业权作为股权参与改制重组。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地方所留部分可用于改制前原企业的职工安置等。在矿业权处置中,必须对受让方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有关规定方可受让。
  (十八)产权转让政策
  产权转让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等政策法规执行。除有规定的外,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算。交易前,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经营性资产(含出让土地),属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的,划转市国资委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出售、租赁、入股等方式处置;属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的,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收回。
  未纳入国有企业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编制处置方案,报市国企改革领导组批准后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改制企业承诺安置职工就业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安置就业职工的数量,与被安置的职工签订就业合同,否则,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设置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办理他项权利证书,发给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设定他项权利的土地和房屋不得抵押、转让、出租。
  (十九)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政策
  企业改制时,要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解除、终止或者变更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理顺劳动关系。对于改制后继续留用的职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关系;对于改制后不再留用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改制前已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在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实行内部退养。出中心人员参照长政发〔2005〕87文件执行。企业改制时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职工本人申请,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接受原企业的革命伤残军人。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的职工应签至法定退休年龄;因公负伤、非因公负伤、因病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和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改制前,已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统筹的,改制后企业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责任,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接续手续,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企业必须妥善处理拖欠离退休人员、职工的医疗费。改制后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为退休人员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缴费手续。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个人医疗账户及结余金额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给本人;在市区内到已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未实现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
  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了失业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人事档案从原单位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账户,按规定继续计息并及时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实现再就业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到职工再就业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期间或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或再就业后的单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如职工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再就业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金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十)职工安置补偿政策
  对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的所有职工就业;对改制为非国有及国有参股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80%以上的职工就业;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50%以上的职工就业。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在调入前原单位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劳动合同其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作时间计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复退军人、转业干部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对挂名挂靠、离岗挂职等人员的不在岗时间,不得计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长治市统计局提供的城区、郊区、市直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该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经济补偿金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对改制后企业不再留用的职工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对拟成为改制后企业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对改制后企业继续留用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转为新企业的债权或期股(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不分红)。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按改制时计发的补偿金金额予以支付。
  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任选一种方法予以安置:一是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长治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不到期的职工,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的,给予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长治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1年10月6日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对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安置与补偿,参照长政发〔2003〕47号文件执行。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安置费标准按照本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本地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每年核定一次)的3倍确定。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经内或30年及以上工龄的职工,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技校毕业生,1995年前企业接受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国有企业中的混岗集体工(即1992年前国有企业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参照本意见参与改制。
  (二十一)企业改制成本处理政策
  企业的改制成本主要包括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或挪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内退人员的退养金、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弱势群体的各种费用等。企业改制依次用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土地出让收益等支付改制成本。以上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可按规定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对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及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计入改制成本,按实提取。对企业负担的离休干部的有关费用计入改制成本,按照实有人数和发放标准一次性计提至75周岁。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计入改制成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予以计提。对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的退养费等费用计入改制成本,按规定计提。
  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改制时应为职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障费计入改制成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予以计提。其退休人员的抚恤费、丧葬费计入改制成本,参照已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发放标准,予以计提。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计入改制成本,按照1.5-3万元/人的标准计提。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的有关费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因病(含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金,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计入改制成本。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负伤的职工,按实有人数以3万元/人的标准计提。
  对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的病人的生活费、医疗费用,按4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取,计入改制成本。
  对改制企业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职工,其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计入改制成本。
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费按100元/人的标准计提,改制企业党员移交社区的费用按100元/人的标准计提,计入改制成本。
   对获得国家、省、市劳模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分别给予本人荣誉津贴标准8年、5年、3年的奖励补贴。在审查核实荣誉证书后,予以一次性计提,计入改制成本。
企业职工住宅区水、电、气、暖纳入城市统一供应系统,改造过程中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应纳入企业改制成本。
  国有控股的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成本由各股东按股比协商分摊。
  (二十二)建立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制度
  设立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支出由市国资委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来源为国有工业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国有资产的资本性收益、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已核销的国有工业企业不良资产的变现收入、煤炭生产补贴回收资金、煤炭经销收入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和稳定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设立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
  (二十三)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政策
  广泛开辟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渠道。各类投资者可通过承债式和控股式兼并、债权转股权、托底改制、先租赁后兼并、先托管后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企业改革的国有资产重组。
  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享受规定的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企业改制中,鼓励经营者用现金入股,实现相对控股;可设置与经营者任期同步的期股或岗位股;优先受让企业股东转的股权;经公司股东会表决,可实行年薪制。
  经营者任职期间,国有资产增值或实现利税增长明显的,尚未实行年薪制或其他形式奖励的,可根据实际按一定比例奖励经营者。
对企业改制中未能上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可以根据贡献大小、任职时间长短、企业经营效益等因素,给予妥善安置。
  五、组织领导
  (二十四)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与重组领导组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领导组是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组织协调机构,解决国企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负责落实国企改革的工作部署,审查国企改革的实施方案,跟踪检查国企改革的进展情况,牵头对国企改革进行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置企业土地资产。金融部门要着眼长远,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法院要集中精力,做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企业改革进行全过程监督。财政、城建、工商、税务、工会等有关部门,要服从服务于国企改革的大局,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领导,落实机构、经费和人员,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五)严格执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凡是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报告。对改革工作不力、影响企业稳定、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借改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产权、股权交易有关规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政纪和对经济责任。
  (二十六)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认真做好企业改革的各项准备,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工作,营造关心国有企业改革的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努力开创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国有工业企业  改革  意见                        
抄报:省国资委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9日印发                                 
 
时间:2011-11-01 07:19: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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