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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二○○六年四月) 按照《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4〕89号)的要求,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面展开,绝大部分省直部门所属企业的主体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晋政发〔2004〕47号),为进一步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规范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的经济行为,结合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特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政发〔2004〕47号文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晋政函〔2005〕117号)的规定,省直各部门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和管理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子企业、分支机构必须在2006年6月底之前完成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时点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省直各部门负责其所属企业重组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核实、批复工作。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产办)负责重组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三、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以2004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重点核实原批复后未能认定的损失及新发生的各项损失情况,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全面摸清企业截止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
四、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及数据处理等有关内容、要求,依据省清产办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省直部门在资金核实批复后向省清产办报送批复文件及电子文档备案。
五、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所有者权益的不良资产,要严格按照省清产办《清产核资工作中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晋企清办〔2005〕44号)执行。
六、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七、省直各部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肃纪律,依法办事。
八、建立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负责制度,省直各部门上报的各种清产核资资料均应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九、省直各部门、各中介机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企业户数、资产状况、损失情况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时间:2011-11-01 05:41: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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