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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省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市(地)、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2003年10月20日 关于省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为目标,以《党章》、《条例》等规定为依据,通过明确职能,落实责任,严明奖惩,全面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增强机关党组织的活力,保证和促进省直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坚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穿于整个党的建设工作中,体现到对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机关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与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检查、考核、奖惩。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中共山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工委)作为省委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省直机关党的工作;省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作为部门的领导核心,对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负有重要指导责任,各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是本部门机关党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部门党组(党委)指导下,负责抓好本部门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省直工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省直机关党的工作总体规划,领导省直机关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党的工作,负责与省委各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党的建设的有关事宜。协调、督促省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的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组织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协同省直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省直机关的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省直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考核、培训工作。向省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对优秀党务干部提拔任用的推荐意见。 四、负责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定期了解各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见,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委反映。 五、负责省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权限,查处处级和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审批处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决定。 六、负责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指导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及时根据行政机构的变动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党的组织设置。对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审批直属支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指导省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指导省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负责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部门行政领导改进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八、负责省直机关的统战(对台)工作,领导省直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第六条、省直部门党组(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进行指导。把本机关党的工作作为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定期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根据省直工委对省直机关党的工作的总体规划,督促检查机关党组织工作,指导机关党组织围绕本部门中心任务,开展机关党的各项工作,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党组(党委)书记要拿出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抓好机关党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发挥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要安排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委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组(党委)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或列席本部门党组(党委)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安排重要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的会议。重要工作和干部任免、奖惩事项,事前要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机关党组织及时了解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条例》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机关党委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同志兼任或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专职书记、副书记推荐人选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对不具备应有素质的、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职级未达规定要求的不予推荐、不予批准。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征求省直工委意见的,应事先征得省直工委的同意。有计划地选调中青年干部从事党务工作,关心党务干部的成长,对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党务干部要提拔使用。推进机关专职党务干部与业务干部的双向交流和轮岗锻炼培养。为机关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要纳入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由机关党委按计划使用,遇有重大活动,应拨给专项经费。 四、部门党组(党委)成员要积极支持并主动参加机关党的活动,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执行机关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接受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在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直工委和本部门党组(党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向上一级党组织全面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领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党委(纪委)、总支、支部班子的组建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考核、培训工作。 二、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头脑,制定党员干部理论学习、业务学习规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落实党员干部的脱产培训计划。协助党组(党委)坚持和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条例》规定设置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并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政治生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机关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以及缴纳党费的情况。加强对直属单位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工作。党委委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 四、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内容和方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如实向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反映群众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按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协助部门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干部的任免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关心干部成长。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和促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领导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条、机关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搞好党规党法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教育;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好民主生活会,发现、培养和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利用典型案例对党员进行警示教育。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五、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干部、群众的控告申诉,听取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并根据问题的性质作出处理。 第九条、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责任。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机关党委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机关处室领导要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的党员主要领导担任。处室党员主要领导是本处室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必须坚持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一起抓,并将党建工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创造性地开展党支部工作,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围绕部门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反对和抵制邪教,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权益。 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六、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省直工委负责对省直机关各部门落实党的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和年度考核,并向省委报告督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建先进单位评比和文明单位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民主评议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省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每两年评比一次,并对评比出的先进机关党组织及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党组(党委)书记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机关党的建设不过问、不重视,影响党建工作开展的,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与自我批评。问题严重或不积极改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中央驻并单位的情况,由省直工委通报该主管部门党组织。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书记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机关党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得不到认真贯彻的;机关纪委书记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机关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增多的;机关及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支部软弱涣散的,要分别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群团机关,省审判机关,省检察机关,省直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工委的中央驻并单位。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直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11-09-28 16:36: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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