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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资厅规划[2004]68号)

 
各中央企业:
  为启动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国资委于2004年2月印发《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对企业新一轮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下达后,部分企业认真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并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问题与我们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编制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编制大纲》),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鉴于中央企业分布于国民经济不同领域,情况差别较大,企业在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增加部分内容。但《编制大纲》中的内容,是本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表格要求填写完整。
  附件: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时间:2011-09-28 01:31:5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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