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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  号:农银发[2001]123号
发布日期:2001-8-3
执行日期:2001-8-3
 
  第一章 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
  第二章 查询查复
  第三章 错账调整
第四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和错账调整手续,加强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管理,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农银函[2001]24号)要求,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银行卡持卡人当日存款后在ATM机上当日取款的,不受《通知》有关条款的限制)。以避免和防范资金风险,减少资金损失。
  二、数据中心尚未集中省行的分行,可比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一贯性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借记卡往来资金清算和错账调整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暂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目前金穗借记卡往来业务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
  第一条 资金清算
  一、借记卡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差额清算”的资金清算原则。
  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数据中心传送的“借记卡异地交易差额报告表”(以下简称差额报告表)。即:账务核算与数据中心的清算数据无论是否核对一致,均以数据中心传送的清算数据与上级行进行资金清算,差额部分暂时列入清算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第二条 账务核对
  一、借记卡往来的账务核对必须贯彻“以交易事实为依据,逐级与数据中心交易明细进行核对”的原则。
  二、借记卡对账的要素:日期、卡号、交易时间、一级中心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交易所号、交易类型。
  第三条 总行的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总行数据交换中心应及时对借记卡交易数据进行核对与清分。以省级分行、直属分行为清算单位,编制“借记卡异地交易明细清单”(以下简称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一式两份)。“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一份)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另一份“差额报告表”交同级清算部门。清算部门据此编制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差额报告表”作附件,办理资金的清算。
  一、借差行会计分录为:
  借:借记卡往来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借差行
  二、贷差行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贷差行
  贷:借记卡往来第四条 省分行与总行的账务核对及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省分行数据中心应打印总行数据交换中心传送的“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一式两份),并与本中心当日的“异地交易明细清单”进行核对。
  如核对无误,“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一份)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另一份“差额报告表”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交同级清算行。清算行据此编制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差额报告表”作附件,办理与总行的资金清算。
  如核对有误,即本中心数据与总行的清算数据不一致时,省分行数据中心应及时向总行数据交换中心发出查询,同时逐笔编制“错账明细清单”,交同级清算行;清算行将错账款项列入应收、应付科目核算,并根据查复结果及时进行错账的处理,由于错账类型比较复杂,具体处理手续按照第三章错账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借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借: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贷:借记卡往来
  贷:其他应付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二、贷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借记卡往来
  借: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贷: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贷:其他应付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第五条 省分行对地市行的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省分行数据中心在做好与总行资金清算的同时,应对本中心的交易数据进行核对与清分,以地市行为清算单位,编制“差额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另一份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交同级清算行。清算行据此编制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差额报告表”作附件,办理对地市行的资金清算。
  一、借差行会计分录为:
  借:借记卡往来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借差行
  二、贷差行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贷差行
  贷:借记卡往来第六条 省级以下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各地市、县级支行作为辖内经办网点的清算行,应打印省分行数据中心传送的当日“差额报告表”,办理与上级行及辖内经办网点的资金清算,具体核算比照省级分行进行办理。
  第七条 经办网点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经办网点应打印省分行数据中心传送的借记卡“交易明细清单(本代他/他代本)”和“差额报告表”,并与本网点当日“借记卡往来”科目借贷发生额进行核对。
  如核对无误,“交易明细清单(本代他/他代本)”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差额报告表”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据此编制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差额报告表”作附件,办理借记卡往来的资金清算。
  如核对有误,即“差额报告表”与当日“借记卡往来”科目借贷发生额不一致,经办网点应及时向省分行数据中心发出查询,按照差额部分逐笔编制“错账明细清单”,将错账款项暂时列入应收、应付科目核算,并根据查复结果进行错账的处理,由于错账类型比较复杂,具体处理手续按照第三章错账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借方差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上级行
  借: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贷或借:借记卡往来——本代他户
  贷或借:借记卡往来——他代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二、贷方差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或贷:借记卡往来——本代他户
  借或贷:借记卡往来——他代本户
  借: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贷:××科目——上级行
  贷:其他应付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第二章 查询查复
  第八条 基本规定
  一、查询查复是保证借记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查清账务、纠正差错、降低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贯彻“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有果、果必明确”的原则。
  二、查询查复实行分级负责制:即经办网点向其管辖数据中心查询,管辖数据中心负责对其进行查复。
  三、查询查复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此项工作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严禁拖拉推诿。
  四、查询查复按规定要求和格式填写,做到内容完整、语言明确、避免歧义。
  五、查询查复一律通过科技部门专用网络进行传输。
  第九条 基本内容
  《查询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查询编号、代理行、发卡行、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卡号、交易时间、交易媒体、借贷发生额、数据中心交易流水号、查询内容、发送单位、接收单位、发送时间。
  《查复书》在《查询书》的基础上增加:查复编号和查复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发出查询信息
  一、各级数据中心在核对跨中心交易明细时,发现不符,应立即向上级数据中心发出查询;经办网点在办理存取款业务出现异常交易及资金清算核对有误时,应向其管辖数据中心查询;ATM、POS等自助终端在办理业务出现异常交易时,由其挂靠网点向其管辖数据中心查询。
  二、经办员按规定格式和内容编制《查询书》,核对无误后,逐笔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立即向管辖数据中心发出查询。《查询书》专夹保管,以便核对和督办。
  第十一条 收到查询信息
  一、各级数据中心收到《查询书》后,应逐笔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查询书》专夹保管待处理。
  二、各级数据中心对《查询书》中的查询内容应立即查对,事实清楚能够查复的,应立即给予查复;需要向上级数据中心查询后才能回复的,应立即发出查询,并根据上级数据中心的查复意见,办理查复。
  第十二条 发出查复信息
  一、各级数据中心和经办网点根据《查询书》中的查询内容,查对有关业务信息,根据交易事实,真实、正确、及时地进行查复。
  二、经办员核对无误后;向查询机构发送《查复书》,并逐笔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查复书》专夹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收到查复信息
  一、查询机构收到《查复书》后,经办员应逐笔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与原发出的《查询书》核对,无误后交有关人员处理。
  二、查询机构根据《查复书》的查复意见办理有关事宜。
  第三章 错账调整
  第十四条 错账处理基本规定
  一、错账是指由于网络及业务处理系统等客观原因,致使发卡行或代理行账务核算与资金清算不一致产生的错账。临柜人员日间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账,如金额录入错误、记账串户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冲账。
  二、错账以代理行业务交易事实为依据进行调整。
  三、《查复书》是账务调整的惟一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数据中心的查复意见进行账务的调整。
  四、为了便于账务核对,在办理借记卡往来业务,发生不成功交易时,客户所填写的凭证不得撕毁,应做好有关记录,做当日有关科目的附件,以便核查。
  五、借记卡往来由于核算环节多,涉及资金清算和账务核算的各个方面,为了及时、准确地进行错账的调整,发现错账,均集中于数据中心的同级清算行进行处理。
  六、省级清算行用金穗借记卡开立“借记卡错账调整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调账专户),用以核算经办网点上划的,在代理存款业务时,因系统运行异常,在向客户说明原因后,暂收的客户款项。该账户必须及时清理,严禁积压,造成客户投诉,一定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错账的类型
  借记卡实行“实时账务处理”的交易方式,核算是在“网络多层次、软件多版本、数据多中心”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产生的错账也比较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一、存款时,代理行不成功,未收款,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成功,资金已清算。
  二、存款时,代理行不成功,未收款,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不成功,资金未清算。
  三、取款时,代理行不成功,未付款,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成功,资金已清算。
  四、取款时,代理行不成功,未付款,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不成功,资金未清算。
  第十六条 存款时,代理行不成功,未收款,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成功,资金已清算。
  此类错账代理行与总行资金清算金额不符,发现短款时,代理行应及时向总行数据中心发出查询,并向发卡行数据中心申请冻结错账资金;发卡行应及时冻结错账资金(采用部分冻结的方式处理,下同)。
  一、代理行的处理
  (一)省分行数据中心每日营业终了,在核对总行下发的“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出现差额时,应逐笔核对清楚,编制“错账明细清单”,加盖有关印章后,将“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差额报告表”和“错账明细清单”一并交清算行;省分行数据中心根据“错账明细清单”逐笔向总行数据交换中心发出《查询书》,同时向发卡行申请冻结错账资金。
  (二)清算行以省分行数据中心提供的总行清算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并将错账款项挂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贷: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三)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查复书》后,按照《查复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填制《调账通知书》一式两联,加盖经办员名章和调账专用章后,第一联与《查复书》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第二联交清算行进行账务核算。
  (四)清算行收到《调账通知书》后,凭以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调账通知书》作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贷: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二、发卡行的处理
  (一)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代理行发出冻结申请,经核实后,按照要求及时冻结错账款项,待处理。
  (二)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数据中心发来的《查询书》后,应及时查复。
  (三)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查复书》后,按照《查复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填制《调账通知书》一式二联,加盖经办员名章和调账专用章,第一联与《查复书》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第二联交清算行进行账务核算。
  (四)清算行收到《调账通知书》后,凭以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调账通知书》作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附件,办理资金清算;并解冻持卡人错账金额,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冲正交易。会计分录为:
  借:借记卡往来——本代他
  贷: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五)发卡网点的账务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并对积数作相应调整。会计分录为:
  贷:单位/个人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红字)
  贷:借记卡往来——他代本
  (六)发卡网点管辖清算行的资金清算并入正常借记卡资金清算处理。
  三、总行的处理
  总行清算部门按照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调账通知,进行账务的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发卡行
  贷:借记卡往来
  借:借记卡往来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代理行第十七条 存款时,代理行不成功,未收款,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不成功,资金未清算。
  此类错账发卡行与总行资金清算金额不符,发现短款时,发卡行应及时向总行数据中心发出《查询书》,并暂时冻结错账资金。
  一、发卡行的处理
  (一)省分行数据中心每日营业终了,在核对总行下发的“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出现差额时,应逐笔核对清楚,编制“错账明细清单”,加盖有关印章后,将“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差额报告表”和“错账明细清单”一并交清算行;同时根据“错账明细清单”逐笔向总行数据交换中心发出《查询书》,同时,对错账的持卡人账户冻结错账金额。
  (二)清算行以省分行数据中心提供的总行清算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并将错账款项挂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错账行
  (三)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查复书》后,按照《查复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填制《调账通知书》一式二联,加盖经办员名章和调账专用章,第一联与《查复书》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第二联交清算行进行账务核算。
  (四)清算行收到《调账通知书》后,凭以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调账通知书》作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附件,办理错账的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借记卡往来——本代他
  贷: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五)发卡网点的账务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并对积数作相应调整。会计分录为:
  贷:借记卡往来——他代本
  贷:单位/个人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红字)
  (六)发卡网点管辖清算行的资金清算并入正常借记卡资金清算处理。
  二、总行的处理
  鉴于目前存在存款不成功收取客户资金的情况,总行有必要向代理行发出查询。收到代理行的《查复书》后,向发卡行发出《查复书》。
  三、代理行的处理
  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的《查询书》后,应立即查对经办网点是否收款,及时向总行发出《查复书》。
  第十八条 取款时,代理行不成功,未付款,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成功,资金已清算。
  此类错账日终代理行与总行资金清算金额不相符,发现长款时,代理行应及时向总行数据中心发出《查询书》。
  一、代理行的处理
  (一)省分行数据中心每日营业终了,在核对总行下发的“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时,若出现差额,应逐笔查找清楚,编制“错账明细清单”,加盖有关印章后,将“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差额报告表”和“错账明细清单”一并交清算行;同时根据“错账明细清单”逐笔向总行数据交换中心发出《查询书》。
  (二)清算行以总行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并将错账款项挂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贷:其他应付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三)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查复书》后,按照《查复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填制《调账通知书》一式二联,加盖经办员名章和调账专用章后,第一联与《查复书》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第二联交清算行进行账务核算。
  (四)清算行收到《调账通知书》,凭以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调账通知书》作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贷: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二、发卡行的处理
  (一)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发来的《查询书》后,应及时回复。
  (二)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错账《查复书》后,按照《查复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填制《调账通知书》一式二联,加盖经办员名章和调账专用章后,第一联与《查复书》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第二联交清算行进行账务核算。
  (三)清算行收到《调账通知书》后,凭以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调账通知书》作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贷:借记卡往来——本代他
  (四)发卡网点的账务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并对积数作相应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借记卡往来——他代本
  借:单位/个人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红字)
  (五)发卡网点管辖清算行的资金清算并入正常借记卡资金清算处理。
  三、总行的处理
  总行清算部门按照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调账通知,进行账务的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代理行
  贷;借记卡往来
  借:借记卡往来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发卡行第十九条 取款时,代理行不成功,未付款,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不成功,资金未清算。
  此类错账日终发卡行与总行资金清算金额不符,发现长款时,应及时向总行数据交换中心发《查询书》。
  一、发卡行的处理
  (一)省分行数据中心每日营业终了,在核对总行下发的“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时,若出现差额,应逐笔查找清楚,编制错账明细清单,加盖有关印章后,将“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差额报告表”和“错账明细清单”一并交清算行;同时根据“错账明细清单”逐笔向总行数据交换中心发出《查询书》。
  (二)清算行以总行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并将错账款项挂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错账行
  贷:其他应付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三)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查复书》后,按照《查复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填制《调账通知书》一式二联,加盖经办员名章和调账专用章后,第一联与《查复书》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第二联交清算行。
  (四)清算行收到《调账通知书》后,凭以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调账通知书》作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贷:借记卡往来——本代他
  (五)发卡网点的账务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并对积数作相应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借记卡往来——他代本
  借:单位/个人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红字)
  (六)管辖行的资金清算并入正常借记卡资金清算处理。
  二、总行的处理
  总行数据交换中心收到发卡行发来的《查询书》后,应立即查对本中心交易明细,并及时向发卡行发出《查复书》。
  第二十条 三类特殊错账的处理
  根据目前借记卡往来系统在代理存款业务时,存在着因业务系统运行异常,但又难于一时查明原因,为了避免我行造成资金损失,在向客户说明原因后,暂收客户资金的特殊情况。为此,代理行应及时向省数据处理中心发出《查询书》,并将暂收款项通过辖内借记卡往来划转省级清算行“借记卡调账专户”,以便及时将款项存入持卡人账户。省级清算行应及时处理“借记卡调账专户”的款项,严禁积压,查明情况后及时划转发卡行。
  一、存款时,经办网点交易异常,已收款,代理行不成功,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成功,资金已清算。
  (一)代理行的处理
  1.经办网点办理异地卡存款业务,发生异常现象时,如不将款项退还存款人,应向存款人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书面证明;同时向省数据中心发出《查询书》。
  2.省分行数据处理中心收到经办网点的查询后,应认真核对。如省分行交易明细中无此笔记录,应及时向经办网点发出《查复书》。
  3.经办网点收到《查复书》,根据原存款凭条上存款金额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款项采用无卡存现的办法,存入省级清算行“个人金穗借记卡——调账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借记卡往来——本代他
  《查复书》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
  4.清算行的会计处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借记卡往来——他代本
  贷:个人金穗借记卡——调账专户
  5.每日营业终了,省分行数据中心与总行进行资金清算时,核对总行下发的“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如此笔交易明细存在,应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将调账专户中的款项转出,存入本行存放款项,待与总行清算。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金穗借记卡——调账专户
  贷: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二)发卡行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二、存款时,经办网点交易异常,已收款,代理行不成功,发卡行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不成功,资金未清算。
  (一)代理行的处理
  1.经办网点办理异地卡存款业务,发生异常现象时,如不将款项退还存款人,应向存款人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书面证明;同时向省数据中心发出《查询书》。
  2.省分行数据处理中心收到经办网点的查询后,应认真核对,如省分行交易明细中无此笔记录,应及时向经办网点发出《查复书》。
  3.经办网点收到《查复书》,根据原存款凭条上存款金额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款项采用无卡存现的办法,存入省级清算行“个人金穗借记卡——调账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借记卡往来——本代他
  《查复书》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
  4.清算行的会计处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借记卡往来——他代本
  贷:个人金穗借记卡——调账专户
  5.每日营业终了,省分行数据中心与总行进行资金清算时,核对总行下发的“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如此笔交易明细不存在,应编制“错账明细清单”,并根据“错账明细清单‘’逐笔向总行数据交换中心发出《查询书》。
  清算行以总行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
  6.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查复书》后,按照《查复书》的要求进行处理,编制《调账通知书》。
  7.清算行收到《调账通知书》后,凭以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调账通知书》作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附件,办理错账的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金穗借记卡——调账专户
  贷: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二)发卡行的处理
  1.省分行数据中心每日营业终了,核对总行下发的“异地交易明细清单”和“差额报告表”,出现差额,应逐笔查找清楚,编制“错账明细清单”,并根据“错账明细清单”逐笔向总行数据交换中心发出《查询书》。
  2.清算行以总行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并将错账款项挂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错账行
  3.省分行数据中心收到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查复书》后,按照《查复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填制《调账通知书》一式二联,加盖经办员名章和调账专用章后,第一联与《查复书》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第二联交清算行办理会计核算。
  4.清算行收到《调账通知书》后,凭以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调账通知书》作特种转账凭证附件,办理资金清算;第三联留存备查。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总行
  贷:其他应收款(借记卡错账款项)
  (三)总行的处理
  总行清算部门按照总行数据交换中心的调账通知,进行账务的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代理行
  贷:借记卡往来
  借:借记卡往来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发卡行
  三、存款时,经办网点交易异常,已收款,代理行不成功,发卡行不成功,总行数据交换中心不成功。
  代理行的账务处理应比照第二十条、第二款代理行的手续将暂收客户的资金划省级清算行“借记卡调账专户”,并根据查询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根据数据中心的查复结果,由省级清算行重新按照无卡存款的手续办理异地存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时间:2011-09-27 16:16: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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