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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政办发[2008]81号
发布日期:2008-9-17
执行日期:2008-9-1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山西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山西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为了完善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学杂费政策。为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我省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资助标准
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城市(含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城市(含县级市)中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企业办学和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同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按照我省“一费制”收费标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50元,初中每生每年310元,特教学生每生每年310元。
三、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分担办法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中央财政安排50%的奖励资金,地方应安排的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2:3比例予以安排。经费隶属关系属于省级管理的城市小学、初中免学杂费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企业办学的免学杂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对财力薄弱的地区,省财政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要努力做到“补大于免”,使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的运转水平与免费前相比不降低。
四、统筹规划,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权利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市、县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由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当地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各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抓紧制订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加强资金管理
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级财政将足额安排应由省级分担的资金,并继续完善省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市级人民政府要按本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应分担的资金。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市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足额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省财政厅将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范围进行考核。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三)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理待遇,逐步做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二要逐步提高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三是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严禁学校举债建设。尤其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四)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借读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仍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2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工作的监督,将免学杂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作为督查重点,真正使这项政策落到实处。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和拒不落实有关政策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省公布。
(五)广泛宣传,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家喻户晓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宣传工作,制订方案,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张贴、悬挂标语、挂图、口号和利用板报、墙体、岩体等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
时间:2011-09-27 01:47: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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