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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  号:农银发[2002]83号
发布日期:2002-5-15
执行日期:2002-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项费用的分类和内容
  第三章 专项费用的筹集和计划管理
  第四章 专项费用项目的管理和效益评价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的专项费用项目建设和费用投入计划,请各行于6月10日前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二、各行要按照保证重点、突出效益的原则上报项目和费用投入计划。
  三、各行要对上报的专项费用项目和费用投入情况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并负责把关。待总行下达专项费用计划后,再将确定的具体专项费用建设项目报总行备案。
  各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规范使用专项费用,充分发挥专项费用对业务和效益的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费用是指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升农业银行的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农业银行高效骨干网点和产品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银行业务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而专门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激烈竞争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分(支)行(以下简称“三行”)经营效益好的营业网点建设、电子化建设和新产品开发、推广的费用。
  第三条 专项费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重点、突出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费用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级行行长对专项费用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二章 专项费用的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 专项费用分为高效骨干网点建设费用、电子化建设费用和新产品开发推广费用。
  第六条 高效骨干网点建设费用是指用于“三行”中业务量大、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营业网点的建设费用。包括营业用房装修、安全设施和机具设备购置(租赁)等费用。
  第七条 高效骨干网点是指“三行”中业务量大,或所在区域金融资源丰富、同业竞争激烈、发展潜力大、费用投入效益明显且上年账面盈利的营业网点。
  第八条 电子化建设费用是指用于省域数据、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除大中型主机外的附属设备的购置(租赁)费用。
  第九条 新产品开发推广费用是指“三行”为了创新业务产品并推广市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品开发立项(可行性研究)、研制开发和营销推广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新产品是指为适应市场需要,向个人客户、公司客户和机构客户推出的具有新的服务功能的全新产品,包括传统业务产品的功能升级和新业务产品。
  第三章 专项费用的筹集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费用采取“总行为主、分级筹集”的方式进行筹集。总行在总费用中切出一块作为专项费用的主要来源,“三行”中的各一级、二级分行相应统筹配套一部分费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统筹比例分别为50%、30%、20%(也可以由一级分行统筹50%)。
  第十二条 专项费用计划在专项费用项目建设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以项目定费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专项费用项目建设和费用投入计划按分级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审批。上报总行的,逐级审查上报后,由总行审查批准。各一级分行审查后汇总编制专项费用项目建设和费用投入计划,于当年3月末前上报总行。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专项费用项目建设和费用投入年度计划,在突出效益、保证重点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后,于当年6月末前下达给分行。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专项费用项目建设和费用投入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时,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专项费用项目建设和费用投入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专项费用项目的管理和效益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费用项目分为高效骨干网点建设项目、电子化建设项目和新产品开发推广项目。
  第十八条 “三行”要对辖区内的市场需求和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根据“效益优先、适应竞争”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专项费用项目。
  第十九条 高效骨干网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由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立项后,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高效骨干网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比照《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并由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建设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化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进行,经总行电子化建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附立项决议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推广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新产品开发管理的规定程序进行,经总行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查确认后,附立项决议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须经原审批行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费用项目档案管理,应专人负责,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专项费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应在预测的投资回收期内逐年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价,与原定计划进行差异分析,并将分析报告逐级上报总行。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负责,强化管理监督,抓好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检查和效益评估,总行负责进行抽查,以保证项目取得预期效益,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挤占、挪用专项费用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误导审批行决策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失败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行行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违规行为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订、补充,解释权在总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时间:2011-09-26 23:50:3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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