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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通知 |
发文单位:农业银行 文 号:农银发[1997]284号
发布日期:1997-12-30
执行日期:199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账务设置
第三章 往账的核算
第四章 来账的核算
第五章 汇差管理
第六章 事后监督
第七章 差错处理
第八章 查询查复
第九章 年度划分及账务结转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联行机构、人员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联行管理,规范电子汇兑往来业务行为,总行重新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以下简称《全国联行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联行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及1994年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账办法》同时废止。
二、各级行必须认真做好《全国联行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联行结算人员的培训。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联行往来管理,规范全国联行往来业务行为,准确、安全、快捷办理结算业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指经总行批准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机构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异地资金结算的账务往来系统。
第三条 全国联行往来的任务是向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实现异地结算款项划拨,内部资金清算和监督。
第四条 全国联行往来系统在总行设置总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置分中心;地(市)分行设置支中心。总行、分行、地(市)分行、县(市)支行及其营业机构,经批准可以作为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经办行。经办行按业务范围划分为一级行和二级行。
第五条 总中心、分中心、支中心分别负责辖属经办行业务信息的收发、记载、清分、清算、监督等事项;一级行办理各种联行业务,清算资金,对经办的联行业务做成标准格式业务信息发往支中心,并且按照接收的联行业务信息处理结算业务;二级行签发和兑付全国银行汇票,是联行往来业务的间接参加行,其支付指令收发和资金清算等,通过其挂靠的一级行办理。
第六条 全国联行往来的基本运行方式为:信息纵向传递,逐级平衡检查,往来集中转换,差额清算资金,事后监督核对。
信息纵向传递,指各级中心和经办行发出的支付指令、收付汇差、查询查复和对账数据等信息,一律按照上下级管辖关系纵向传递。
逐级平衡检查,指经办行和各级中心对接收和发出的数据均做平衡性、衔接性检查。
往来集中转换,指往账行发出的数据一律集中到总中心,由总中心按来账行进行清分处理,并且转换成来账。
差额清算资金,指各经办行的往来账务、汇出汇款,按每日借贷发生额轧差,自上而下逐级清算其差额。
事后监督核对,指总中心对各经办行的往账数据和来账对账数据各要素进行逐笔核对,监督支付指令的真实正确。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账务设置
第七条 联行会计科目,是核算参加电子汇兑系统的联行机构之间往来款项,反映联行往来账务的工具。参加电子汇兑系统的联行机构采用以下科目核算:
(一)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是核算参加电子汇兑系统的全国联行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下设“往账户”和“来账户”。
(二)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是核算新年度开始后,上年度往账(指冲正上年度的差错和结转余额)及新年度收到上年发生的来账。新年度开始时,将“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直接转为本科目。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下设“往账户”和“来账户”。
(三)电子汇兑汇差科目,是核算参加电子汇兑系统的联行机构往来形成的资金存欠即应收、应付汇差。本科目下设“全国户”和“分辖户”。
(四)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科目,是核算本行存放在上级行专门用于清算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
(五)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科目,是核算下级行存放在本行专门用于清算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按辖属行设置明细账。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
(六)电子汇兑汇差表外科目,是核算县以下参加电子汇兑联行机构之间因办理联行业务形成的资金存欠即应收、应付汇差,并与其管辖县支行进行核对汇差、计算利息或清算资金。本科目下设“全国户”和“分辖户”。
第八条 联行账务设置,是指凭证和辅助账簿的设置结构。凭证设有清单、报告表和电子汇兑凭证三种,反映和核对联行往来业务发生款项的划拨;辅助账簿仅设联行往来登记簿一种,记载表外核算资金的转移过程。
第九条 联行往来业务清单,反映当日发生的联行往来业务及结算信息,是联行账务核算的重要依据。共分有往账业务清单、往账业务种类清单、来账业务清单、来账业务种类清单、汇差清单、待处理来账清单、来账对账清单七种。
(一)往账业务清单,逐笔反映当日发出的全部往账业务信息,作往账报告表附件。
(二)往账业务种类清单,反映当日发生的往账中各种结算业务信息,作“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附件。
(三)来账业务清单,逐笔反映当日收到的全部来账业务信息,作来账汇总表附件。
(四)来账业务种类清单,反映当日收到的来账中各种结算业务信息,作“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附件。
(五)汇差清单,反映当日发生联行往来形成的应收或应付汇差信息,作“电子汇兑汇差”科目附件。
(六)待处理来账清单,反映当日收到的来账业务信息中无法转账的来账业务,专夹保管。
(七)来账对账清单,反映当日收到来账形成的对账信息,作来账对账报告表附件。
第十条 联行往来报告表,是反映当日发生的联行往来业务总笔数和总金额的汇总凭证。共分有往账报告表、来账汇总表、来账对账报告表三种。经办行、支中心、分中心根据当日所发生的联行往来业务编制报告表上报。
(一)往账报告表,反映当日发生的联行往账业务总笔数和总金额。经办行编制的往账报告表,其记载的总笔数、总金额应与当日的往账业务清单的总笔数、总金额相等;分、支中心编制的往账报告表,与辖属各行当日上报的往账报告表总笔数和总金额合计数相等。
(二)来账汇总表,反映当日发生的联行来账业务总笔数和总金额。经办行收到的来账汇总表,其记载的总笔数、总金额应与当日接收的来账业务清单总笔数、总金额相等;分、支中心收到的来账汇总表,与下发辖属各行当日的来账汇总表总笔数和总金额合计数相等。
(三)来账对账报告表,反映当日已转账的联行来账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经办行编制的来账对账报告表,其记载的总笔数、总金额与当日收到的来账业务清单中已转账业务总笔数、总金额相等;分、支中心收到的来账对账报告表,与辖属各行当日上报的来账对账报告表总笔数和总金额合计数相等。
第十一条 联行往来登记簿,是用于控制和核对当日全部联行往来业务笔数、发生额和余额的一种账簿。共分有往账分户登记簿、往账总登记簿、来账总登记簿、来账分户登记簿、来账对账总登记簿、来账对账分户登记簿、汇差分户登记簿七种。由支中心、分中心和总中心分别使用。
(一)往账分户登记簿,记载上报的联行往账业务笔数和金额。支中心往账分户登记簿按辖属往账行设户;分中心往账分户登记簿按辖属往账行和支中心分别设户;总中心往账分户登记簿按辖属往账行和分中心分别设户。三级中心同时反映上报的联行往账业务笔数、发生额和余额。
(二)往账总登记簿,汇总记载辖属各行上报的联行往账业务总额。
(三)来账总登记簿,汇总记载下发辖属各行的联行来账业务总额。
(四)来账分户登记簿,记载接收的联行来账业务笔数、发生额和余额。总中心来账分户登记簿按分中心和辖属来账行分别设户;分中心来账分户登记簿按支中心和辖属来账行分别设户;支中心来账分户登记簿按辖属来账行设户。三级中心同时反映下发的联行来账业务笔数、发生额和余额。
(五)来账对账分户登记簿,按笔数和金额记载联行来账对账信息。分、支中心来账对账分户登记簿记载各经办行上报的联行来账对账笔数和金额;总中心来账对账分户登记簿记载分中心上报的联行来账对账笔数和金额。
(六)来账对账总登记簿,汇总记载辖属各行上报的来账对账信息。
(七)汇差分户登记簿,各级中心登记每日发生的汇差,作为对上级行或下级行汇差清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电子汇兑凭证,是经办行作为联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分为电子汇兑借方凭证和电子汇兑贷方凭证两种。
电子汇兑借方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第二联为付款通知,交付款人;电子汇兑贷方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银行转账贷方传票,第二联为收款通知,交收款人。
第三章 往账的核算
第十三条 办理往账业务的经办行称往账行。往账行是保证联行往来核算业务正常进行的基础。往账业务信息从往账行开始,自下而上,逐级纵向上报至总中心。
第十四条 往账业务分借记和贷记两种。借记适用于银行汇票、信用卡、内部资金划拨、其他结算业务等;贷记适用于汇兑、委托收款、商业汇票、托收承付、信用卡、内部资金划拨、其他结算业务等。
第十五条 往账行处理往账业务时,应根据审查无误,确已记账的汇划凭证,按业务种类和操作要求顺序录入各要素;须加编密押的,还应录入使用编押机编制的密押;录入的往账业务数据必须复核无误后,才能生成上报往账数据。
第十六条 往账业务会计核算
(一)一级行的核算
1.办理往账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记业务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贷:××科目
贷记业务,会计分录相反。
2.办理挂靠二级行移存银行汇票结算保证金的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来账户(或××××科目)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二级行户
(二)二级行的核算
1.移存银行汇票结算保证金的核算
签发银行汇票后,将银行汇票第一联和汇票委托书第三联及收妥的银行汇票结算保证金移存到被挂靠的一级行。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汇票申请人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往账户(或××××科目)
2.划转已兑付银行汇票资金的核算
兑付银行汇票后,按实际结算金额转划,通过被挂靠一级行,清算银行汇票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往账户(或××××科目)
贷:××科目
第十七条 编制往账报告表
(一)往账行根据当日打印的往账业务清单,分别借、贷方笔数和借、贷方发生额以及当日“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借、贷方发生额、余额输入计算机,与当日录入的全部往账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由计算机产生往账报告表。
(二)往账报告表上报前必须进行以下审核:
1.往账报告表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应与“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的当日借方、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相符。
2.往账报告表中汇出汇款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与当日“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相符。
3.往账报告表借、贷笔数和金额与往账业务清单借、贷方笔数和金额相符。
4.往账报告表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等于本日余额。
5.本期与上期往账报告表的编号、日期、余额三项内容必须衔接。
第十八条 打印“往账业务清单”、“往账业务种类清单”,作当日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卡片账及传票附件。
第十九条 上报往账业务数据
往账行按规定合成联行业务数据文件上报,分、支中心通过计算机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合法性、衔接性、平衡性检查,并按经办行登记往账分户登记簿和往账总登记簿,总、分核对相符后,上报总中心。
第四章 来账的核算
第二十条 办理来账业务的经办行称来账行。来账行准确、及时地处理来账和对账业务,是保证联行往来顺利进行的关键。来账业务信息从总中心开始,自上而下,逐级纵向下发至来账行。
第二十一条 编制来账汇总表
(一)总中心根据当日上报的往账数据,按来账行清分,转换为来账数据,作成来账汇总表。
(二)来账汇总表下发前的审核
1.来账汇总表借、贷方笔数和金额与打印来账业务清单借、贷方笔数和金额相符。
2.来账汇总表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等于本日余额。
3.本期与上期来账汇总表的编号、日期、余额衔接。
第二十二条 来账数据信息下发
总、分、支中心逐级下发来账数据时,进行平衡性、合法性、衔接性检查,并按经办行登记来账分户登记簿和来账总登记簿,总、分核对相符后,再下发至来账行。
第二十三条 来账行对打印出的“来账业务清单”、“来账业务种类清单”、“电子汇兑借、贷方凭证”进行核对,并逐笔审查电子汇兑凭证:是否属本行受理的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密押是否正确。对审查无误的电子汇兑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审查发现有缺陷不能转账的电子汇兑凭证,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按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来账业务会计核算
(一)一级行的核算
1.办理来账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记业务 借:××科目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贷记业务,会计分录相反。
2.办理结清挂靠二级行签发银行汇票的核算汇票全额兑付划回。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二级行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3.汇票部分兑付划回和多余款项划转。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二级行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往账户(或××××科目)
4.办理挂靠二级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未用退款的核算
收到挂靠二级行划来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的银行汇票,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二级行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来账户(或××××科目)
(二)二级行的核算
1.汇票全额兑付划回。收到被挂靠一级行的电子汇兑借方凭证第二联,抽卡核对,定期装订。
2.汇票多余款划回。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来账户(或××××科目)
贷:××科目——汇票申请人户
3.汇票未用退款。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往账户(或××××科目)
贷:××科目——汇票申请人户
第二十五条 来账行根据当日已转账的来账数据转成对账数据,并编制来账对账报告表,随当日往账数据上报。
第五章 汇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汇差,是指参加电子汇兑系统的联行往来各机构之间因汇划款项和办理汇出汇款引起的应收应付资金差额。
第二十七条 汇差根据“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发生额轧计,其差额在贷方为应付汇差,反之为应收汇差。
第二十八条 汇差资金的运用由总行管理。经办行以及支行、分行按总行的统一规定管理汇差资金。
第二十九条 汇差由各级中心依据联行系统传输的往账信息、清分(接收)的来账信息以及汇出汇款信息,对其发生额进行轧计后,由支中心于次日逐级下发至经办行,县以下各经办行的汇差由其管辖支行代为清算。
第三十条 汇差清算使用“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电子汇兑汇差”和表外“电子汇兑汇差”四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必须在管辖行开立“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的汇差清算账户,该账户一般不得透支。各管辖行必须按月及时向所辖各行发送对账单,各行应认真勾对。如发现不符,必须在收到对账单5天内与管辖行联系,查明原因,保证汇差资金清算及时、正确。
第三十二条 汇差清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清算应付汇差时,各行应及时调解资金补充。下级行要求调回存款时,管辖行应及时下划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行在管辖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的利息,由上级行根据存款余额主动计算并划转辖属各行。对汇差清算账户的存款和透支款实行区别利率并按季计息。计息日定为2月、5月、8月和11月的月末日。
第三十四条 对“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的透支和各级管辖行不能按下级行要求及时下划资金的,按规定加计罚息。
第三十五条 汇差清算
(一)经办行根据收到的“汇差计算表”编制表外科目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为:
收:电子汇兑汇差
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全辖向地(市)管辖行清算时,根据“汇差清单”编制转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
贷:电子汇兑汇差
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地(市)分行会计部门根据支中心打印的本身“汇差计算表”和辖属各支行的“汇差清单”编制转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支行户
贷:电子汇兑汇差(本身汇差)
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四)省(区、市)分行的汇差清算比照地市行办理。
(五)总行向各行清算汇差时,根据总中心打印的辖属各行的“汇差清单”编制转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分行户
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第六章 事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事后监督,是指联行机构之间往来账务的事后核对,是保证联行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和安全的监督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事后监督采取集中监督、往来逐笔核对的方法。即各经办行办理联行往来业务的全部对账信息集中到总中心,由总中心对发生的往账、来账业务按对账要素逐笔核对。
(一)对账要素由业务种类、客户码、往账日期、往账行行号、来账行行号、金额六项要素组成。
(二)往账对账数据由总中心从经分、支中心上报的往账报告表及所附往账清单中读取对账所需六要素。来账对账数据由经办行根据当日已转账的来账数据按对账六要素自动生成对账数据,随来账对账报告表经分、支中心上报总中心。
第三十八条 对账账户设置
(一)按往账和来账分别设置相应的总行总账、分行分户账、经办行明细账账户。总账、分户账、明细账之间相互制约、平衡一致。
(二)按往账和来账分别以各管辖分行和经办行为对象设置“已核对”和“未核对”两个账户。已核对的联行业务放入“已核对”账户,未核对和有差错需查询的联行业务放入“未核对”账户。
第三十九条 编制来账对账报告表
(一)来账行每日办理来账业务后,根据已转账来账业务分别借、贷方笔数和借、贷方发生额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编制来账对账报告表。与当日的往账业务数据一并经分、支中心上报总中心。
(二)来账对账报告表上报前必须经过如下审核:
1.来账对账报告表本日发生额及笔数与所附来账业务清单中已转账业务金额及笔数合计相等;来账对账报告表中的上日余额、本日发生额、本日余额与全国电子汇兑科目来账户相符。
2.来账对账报告表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等于本日余额。
3.本期与上期来账对账报告表的编号、日期、余额必须衔接。
第四十条 对账处理
(一)数据检查,总中心收到分中心传来的来账对账信息,检查序号、余额等要素衔接无误后,按各分中心上报的来账对账要素逐笔记录,按日输出打印或记录在磁盘(带)上备查。
(二)对账处理,来账对账数据中红字报单与蓝字报单核对;来账对账数据与往账对账数据按对账六要素进行核对。
(三)对账查询,对未核对的来账及超出规定期限未核对的往账,总中心下发查询,各级中心每日打印出对账查询书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清理待查账务
(一)期限,以四个工作日为一个对账期限,即从往账发生的当日算起至第四日完成对账。超过第四日视为待查账务。
(二)清理,上年如有未核对的报单,须查询处理。已发出查询在规定期限内未见查复的,须再次发出查询,并抄送对方分行督促处理。收到查询的经办行必须及时详细查复。
(三)查清未达标志:总中心往账、来账余额相等方向相反;总中心往账、来账总额与相应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往账、来账余额一致。
第七章 差错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差错处理原则
(一)批量处理,联行往来业务数据是以批量为单位进行传输、检查与核对。一批数据中的某份报告表等业务发生差错,使上级中心无法处理时,则该批数据整批退回往账行,由往账行更正后重新上报。
(二)更改有据,在处理联行往来业务中,若发现问题或有疑问,须认真查询、查复,做到更改有据。
(三)金额不变,轧平账务上报的往账金额和下发的来账金额,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更改变动。
第四十三条 差错处理的原则
(一)处理差错的查询查复应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办理。若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过“K”类电报等方式。
(二)来账行根据往账行查询要求纠正处理的各类差错及往账行本身造成的各类差错,所引起的经济纠纷由往账行负责,但来账行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推诿和拒绝。
(三)来账行收到来账业务数据尚未办理转账,同时又收到往账行查询,应积极按往账行查询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往账差错处理
(一)往账业务数据上报前发现差错。数据录入错误,应将错误业务数据抹掉,重新按正确数据录入;往账业务平衡有误,则应查找原因,重新打平。
(二)往账数据上报后主动发现差错。应向来账行发出查询,请来账行按查询或查复书通知内容代为更正。其中:往账业务数据上报后发现往账报告表金额与汇款人账户不一致,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多汇款项,往账数据上报后,发现某笔汇划的款项联行往账账户金额大于汇款人账户金额,须立即拍发“K”类电报通知来账行将此笔款项暂不解付。同时,向来账行发出查询,要求将多汇款项划回。往账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联行待查账户(多汇金额)
借:××科目——××付款人户(应汇金额)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错汇金额)
收到来账行退划多汇部分金额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多汇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联行待查账户
2.少汇款项,往账数据上报后,发现某笔汇划的款项联行往账账户金额小于汇款人账户金额,由往账行主动将少汇金额汇划来账行。同时往账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付款人户(应汇金额)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错汇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联行待查账户(少汇金额)
补汇少汇部分金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联行待查账户(少汇金额)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3.借记业务发生汇划金额差错,而事后发现,参照上述处理原则及方式纠正差错。
第四十五条 来账差错处理
(一)收到来账业务数据,经审查其中部分业务数据存在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款项用途不明、密押编制差错等无法转账的错误来账,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同时向往账行查询,并按查复内容更正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二)收到往账行多汇或少汇款项查询的处理。
1.收到往账行要求退划多汇款项的查询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错汇金额)
贷:××科目——××收款人户(应汇金额)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多汇金额)
2.在未收到往账行少汇款项的查询前,按正常业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收到往账行补制少汇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少汇金额)
3.借记业务比照上述原则及方式处理。
(三)非本行业务。收到行号为本行,而收款人(或付款人)不在本行开户而无法转账的来账业务,应及时发出查询,并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待收到查复后办理退汇、转划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记业务 借:其他应收款——联行待查账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待查清时,办理转划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一—往账户
贷:其他应收款——联行待查账户
贷记业务,会计分录相反。
第四十六条 对账差错
(一)经办行接到对账差错查询,应打印查询书,专夹保管并认真与来账数据核对,找出差错原因,不通过会计分录录入一笔与错误对账要素相同的红字来账对账数据,同时报一笔蓝字正确的来账对账数据,将这两笔来账对账数据随当日来账对账报告表上报。对于重复来账对账数据,作一笔红字冲正重复对账数据,随当日来账对账报告表上报。
(二)冲销错误来账数据时又发生差错,收到对账查询后用蓝字数据将错误红字数据冲销,另以一笔正确红字数据将要冲的蓝字数据冲销。
第四十七条 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由于线路或机器故障,导致传输结果显示“失败”时,应查看“环境维护系统总控文件维护”中本级通讯地址、上级通讯地址是否与上级中心一致,再查有关通讯软件的配置说明,设置好通讯环境再次上传数据。由于故障时间较长或数据发生差错一时无法更正,当天不能上报,各分、支中心及经办行可与次日数据一并传输上报,也可通过磁盘逐级上报总中心。
第八章 查询查复
第四十八条 查询查复基本要求
(一)必须贯彻“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明确”的原则,不得相互推诿,查询、查复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
(二)查询、查复书按规定要求和格式填写,做到文明用语、内容明确、文字简练。查询、查复书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三)查询、查复书的登记及传输。在办理查询查复中,设置以下登记簿(清单),并定期打印、督促查办。
1.待处理来账清单;
2.查询、查复登记簿。
(四)若遇特殊情况,查询查复可通过“K”类电报等方式办理,但事后应及时通过电子汇兑系统补办查询查复手续。发出查询、查复书需经内勤坐班主任审定。
(五)对打印的待处理来账清单,应认真审核,检查内容是否完整,逐笔检查“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中所列的各笔待处理业务及相应的查询查复信息,对已发出查询在规定时间内未见查复的,再次发出查询,并抄报对方的上级行,请其协助督促查办。所有登记簿和清单经审核无误,专夹保管,按年装订。
第四十九条 发出查询书的处理
(一)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必须逐笔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当日向往账行发出查询。查询书与未转账的来账凭证一并专夹保管。
(二)本行发出的往账,事后发现有误,应向来账行发出查询,请其代为更正,金额数据不得更改。打印查询书专夹保管。
(三)发出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超过期限尚未划回等,应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有关行发出查询。
第五十条 收到查询书的处理
(一)收到往账行发来查询,应当在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营业终了前及时办理查复。查复内容经审查无误后,随当日联行往账数据上报,并打印查复书与收到的查询书一并专夹保管。
(二)来账行收到往账行发来查询,要求更正错误信息时,除金额数据不得更改外,应按查询要求予以更正,并销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
第五十一条 收到查复书的处理
(一)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与原发出的查询书及记账凭证核对,更正后按正常凭证办理转账。查复书作记账凭证附件,并销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
(二)收到要求转汇或退汇的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与原发出的查询书及记账凭证核对,按转汇或退汇金额编制传票,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年度划分及账务结转
第五十二条 年度划分
(一)各经办行于年度终了(12月31日)结账时,无论有无往账业务发生,必须编制当日往账报告表,以确定本年往账业务的结束。新年度营业开始前,各经办行应将“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的余额不通过分录分别转入“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二)新年度开始时,往账行从第一号起编制新年度往账报告表,不承接上年度余额。“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除错账冲正和结转余额外,不得再有发生额。
来账行收到联行来账后,严格区分日期,上年度来账业务,以“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核算;本年度的联行来账业务,以“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核算。营业终了,分别编报上年、本年来账对账报告表。上年对账报告表序号、余额均与上年度的最后一份来账对账报告表衔接,报告表的编制日期应填写13月××日(即新年度月份加计12),新年度的来账对账报告表从第一号开始,内容从新年度开始填列。
第五十三条 账务核对
(一)年度往来及对账全部结束后,总行将各分行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笔数、发生额和余额及辖属各经办行余额下发至分行。
(二)各经办行要将其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账、来账借、贷方笔数、发生额及余额上报分行。
(三)各分行以总行的数据为依据,与各经办行上报数据逐一核对,并与会计报表相应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将经办行的最后余额信息上报总行。
第五十四条 结平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账余额
(一)县以下经办行上划余额
县以下经办行根据“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余额编制支行辖内联行报单,上划县支行。
上划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
贷: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贷: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同时,将表外科目“电子汇兑汇差”余额进行转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付:电子汇兑汇差
上划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县支行收到辖属经办行上划的“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余额后,应转入本行“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下的相关账户,会计分录与经办行相反。
(二)县支行以上直属经办行结平余额
县支行和各级中心直属经办行应按总行通知时间,统一将“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与“电子汇兑汇差”科目对转,结平“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余额。
结平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全国户
贷: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贷:上年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结平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联行档案,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行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它主要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磁性介质、微缩胶卷、光盘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凭证,以及与联行业务活动相关的软件程序和各种登记簿等。
第五十六条 联行档案采用纸质、磁性介质、微缩胶卷、光盘等形式保管,其有关保管、调阅、移交、销毁等事宜,均依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联行档案保管期限分为15年和5年两类。
(一)属于保管15年的;往、来业务清单;电子汇兑记账凭证及附件;联行业务查询、查复书和对账查询书等。
(二)属于保管5年的:往账报告表、来账汇总表及来账对账报告表;汇差计算表、汇差清单;电子汇兑系统账务平衡表和资金流向表(总中心专用);联行业务计算机系统管理、操作人员交接变更情况登记簿和系统日志等。
第五十八条 通用联行系统软件、定点开发的联行系统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联行系统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联行系统软件程序,可视同联行档案保管,保管期限截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重大更改之后的5年。
第五十九条 联行各级处理中心应采用磁带、微缩胶卷、光盘等介质存储联行数据和资料,尽量少采用软盘存储联行业务数据和资料。
第六十条 联行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不得对数据和软件非法修改和删除。
第六十一条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联行档案,要双份备份,并定期进行检查。对磁性介质每年复制一次,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联行档案丢失。做好磁性介质的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六十二条 用于日备份和月备份或季度、半年备份的联行往来业务系统数据信息,应按电子汇兑系统管理的要求保管,不作为联行档案保管。
第十一章 联行机构、人员管理
第六十三条 联行机构分设一级行和二级行,凡参加联行往来的机构均按其级别发给联行行号,联行行号是办理联行往来业务的代号。其行号由总行核发,一级行行号由5位数字组成;二级行行号由7位数字组成。
一级行行号的增设、撤销、变更由分行报总行审批,经总行批准并通报全系统后生效。二级行行号的增设、撤销、变更由省级分行审批并报总行,经总行通报全系统后生效。
总行按季通报联行机构行号的增设、撤销、变更事宜。
第六十四条 设立一级行的基本条件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许可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质量较好,并已参加分辖联行往来的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机构;
(二)联行往来业务量日均5笔以上(县支行及各级管理行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配备责任心强、熟悉联行业务和计算机操作的专(兼)职记账员、复核员、系统管理员3人以上;
(四)确保印、押、证3人分管分用;
(五)使用计算机处理对公会计业务;
(六)使用计算机签发银行汇票;
(七)具备必要的通讯条件。
第六十五条 设立二级行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第六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六款所列的条件;
(二)银行汇票结算保证金必须于次日营业终了前划转到其挂靠的一级行。
第六十六条 联行机构的撤销
申请撤销的联行机构自申请撤销日(以分行发文申报的时间为准)起,分行应通知其停止发生往账业务,一定要发生的往账业务,可交由其清理行代理,但来账业务仍要接收,直至撤销日。撤销日后收到其他联行机构在撤销日前的联行来账,由负责清理行管理。被撤销的联行机构有关凭证、汇票专用章、压数机等应于被撤销日起及时上交管辖行,再由管辖行上交分行。编押机可先移交清理行,半年后由清理行上交至分行。
第六十七条 联行机构管理
(一)各分行对申请核发和撤销联行行号,变更行名、行址等,应严格掌握,慎重处理,认真审核条件。不得在短期内对同一行的行号反复申请核发、撤销和对行名、行址反复变更。
(二)已撤销停用的联行行号必须从撤销后,第三年起方能重新发给新增联行机构使用。
(三)对因不认真执行联行制度,会计核算质量差,造成重大联行结算事故和案件的联行机构,各分行应主动申报撤销其联行行号。总行有权对不符合联行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发生重大联行事故的行处给予撤销联行行号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联行系统的行名行号库是检查联行业务数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各级中心和经办行的行名行号库必须保持完全一致;行名行号库由总中心统一维护和更新,各级中心和经办行不得擅自修改;总中心在联行机构变动表启用日期前将新的行名行号库通过计算机网络下发分、支中心和经办行。
第六十九条 联行人员管理
(一)相对稳定人员,加强联行人员管理,对新上岗的联行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对不适合联行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调整充实。
(二)分、支中心和经办行必须配备必要的管理和经办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记账员、复核员、编押员不得混岗操作、相互代理,编押员和系统管理员不得参与办理联行业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一条 各分行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11-09-26 22:58: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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