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金融法类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有关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6-10-11
【失效时间】
1996年10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根据近年来会计、财务、结算、联行等制度的改革,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按照《施行办法》的规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抓紧时间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调查研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辖内会计达标升级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二、各级行要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长远规划和考核年度目标计划,尤其是在一定时期内,要实现会计全辖达标,不留空白点,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规划既能顺利实施又确保质量。
三、各等级确认行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做好考核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考核的原则,从严掌握考核标准,认真行使考核确认权利。在对申报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时,还要帮助他们找出会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促其改进,确保被确认等级的单位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省、地(市)行会计管理机构,在对所辖机构考核验收的同时,也要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检查,模拟验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
四、要重视和坚持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财会监管员要按季对照《考核标准》,对监管的机构进行检查、辅导,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将作为上级行对会计达标升级单位考核验收的一个重要依据。各级行要定期对所辖机构已达标升级的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和抽查,促使达标升级的单位保持荣誉,争取更大的成绩。
五、明年是确认1995年至1996年度会计工作等级的考核验收年,为使各级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长远规划和目标计划,总行在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按照宁缺勿滥、确保质量、分类指导的要求,初步确定1995年至1996年度,以省为单位会计工作上等级的比例:二级为8--12%;一级为1--2%。据此,请各级行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好会计工作上等级的计划。
请各分行将贯彻执行《施行办法》和《考核标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农业银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银行会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会计达标升级活动在总行的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及以上营业单位的会计机构,作为一个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单位,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单独设置的储蓄部、所、专柜,可不按本办法考核。
第四条 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内容共分为八个方面,(一)会计工作管理;(二)会计基本规定;(三)会计核算;(四)会计档案;(五)出纳业务;(六)结算与联行;(七)财务管理;(八)优质服务。
第五条 会计工作等级分为:会计工作达标单位(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单位(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单位(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单位(简称一级)四个等级。
第六条 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规定的项目考核评定。考核采取千分制。凡考核达到800--850分(含80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达标单位;凡考核达到850--900分(含85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凡考核达到900--950分(含90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二级单位;凡考核达到950分(含950分)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一级单位。
以上各等级考核中,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得分合计分别为:
达标不得低于276分;
三级不得低于285分;
二级不得低于296分;
一级不得低于300分。同时,第八项得分不得低于50分。
对被考核的单位没有的考核项目(条),采取等比例扣分方法,其公式为:
扣分系数=1000/该单位应得总分数
各项(条)应扣分数=各项(条)实扣分数×扣分系数
第七条 会计工作三级以上等级单位的考核确认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会计工作达标单位考核确认工作可按年进行。各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为:
达标:由县(市)行一级申报,地(市)行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
三级:由县(市)支行一级申报,地(市)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省(单列市)分行进行抽查确认,并颁发证书。
二级:由地(市)行一级集中申报,省(单列市)分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总行进行抽查确认,并颁发证书。
一级:由省(单列市)分行集中申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人民银行总行确认,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申报达标升级的单位,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达标:贯彻执行国家颁布制定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会计、出纳、结算、联行、财务等各项制度,按规定正确组织核算和处理各项业务,加强财务管理,配齐财会监管员,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服务与监督,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基本上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辖内机构100%达到达标标准。
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完善内部管理所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考核期内完成上级行下达的财务指标;全辖70%的营业机构应用计算机处理对公业务;80%以上的会计单位达到三级标准,其余20%达到达标标准。
二级:保持三级单位荣誉2年以上,考核期内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且不亏损;全辖80%的机构使用计算机处理对公业务,其中城区行必须全部使用计算机处理对公业务;85%以上的会计单位达到二级标准,其余15%达到三级标准。
一级:保持二级单位荣誉4年以上,考核期内盈利并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全辖机构100%使用计算机处理门市业务;80%以上的会计人员获得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辖内机构100%达到一级标准。
第九条 各级行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一般不得跨级申报、确认。
考核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得参加会计达标升级考核。
1.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滥用科目、篡改帐表、搞帐外帐;
2.发生丢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压数机;
3.发生属于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违章操作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
4.发生失窃、火灾等事故,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5.发生错帐、错款等技术性差错,损失累计达2000元(含2000元)以上;
6.违反结算纪律,受到分行一级通报批评。
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首先对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逐级进行自检评分,模拟验收,对自检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过程中,不得对过去制作的会计凭证和帐簿进行重制、更换。整改工作完成后方能提出申报。申报达标的单位必须向上级考评小组提供申报表和自查报告。申报升级的单位还应由上级行出具推荐材料。上述材料于考核验收年6月底前上报考核行。
第十一条 按照考核确认权限,各级行要成立考核评定小组,考核小组要有一定比例的成员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级考评小组在收到各单位的申报后,应按照考核确认权限进行考核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5%;考核验收应抽查考核期内1--2个季度的资料,对重制、更换的会计资料不予认可;按照“监管制度”规定,财会监管员每季度对辖属机构常规性检查的工作报告,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和考核计分表。考核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1.申报单位在开展会计达标升级工作中的主要作法、突出成绩和基本经验;
2.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3.考核结论及推荐意见。
考核小组负责人及申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考核意见和考核计分表上签章。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已升级的单位,荣誉称号一般保持2年。2年后,将重新申报,并根据考核结果重新确认其会计工作等级。
第十三条 凡获得会计工作三级以上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已达标升级的单位要对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按年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可由原等级确认的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复查。复查可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时有两个以上机构实际工作明显低于等级标准时,应停止复查,并对被查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会计工作严重混乱,核算质量明显下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发生第九条情形之一的,有权撤销或建议原等级确认的部门撤销其原等级资格,2年后方准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均以总行制定的标准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制定的补充规定,不得低于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会计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工作的领导,在组织考核验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考核的原则,认真负责,从严掌握,把好质量关,严防走过场。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的同时,要帮助他们找出会计出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促其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是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实现会计出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具体措施。各级行要加强对会计达标升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成立由主管行长负责的会计达标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财会监管人员的作用,定期对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对辖属机构进行检查,做到时期考核与时点考核相结合,促进达标升级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达标升级工作的作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修改权属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略) |
时间:2011-09-26 22:54:46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