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金融法类 |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单位:农业银行 文 号:农银发[1997]108号
发布日期:1997-5-14
执行日期:1997-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各行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是全员持证上岗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确保顺利施行。
二、为搞好这项工作,总行决定将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湖北、河北、深圳、大连等分行作为试点行。各分行也要选择辖内一二个地(市)行作为试点,并将试点行的名称和业务知识考试、业务技能测试的时间上报总行(考试、测试的时间应在今年9月底前)。总行将对各行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要重点抓好持证上岗的组织工作,尤其是考试、测试环节,不许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四、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总行,为明年全面开展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打好基础。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增强竞争能力,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其岗位行为,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为社会提供优质文明的金融会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各级营业机构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要求,本专业持证上岗的岗位设置暂分为管理岗(营业机构会计主管人员、监管员、营业所内勤坐班主任等)、会计岗(从事核算、联行、结算等人员)、出纳岗(出纳员、业务库管理员等)。
第四条 各岗位财会人员上岗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金融法规、财务制度和上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办法;
2.思想品德好,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勤奋进取;
3.从事会计、出纳工作满一年,或岗位见习期满;
4.热爱财会工作,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五条 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由财会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会部门负责组织考试;人事部门负责考核和颁证。
第六条 各岗位财会人员必须分别参加财会部门组织的上岗证考试和人事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以年度考评结果为准),二者均合格方可取得上岗证,准于独立上岗工作;未取得上岗证人员和入行未参加考试、考核者,一律不能独立上岗工作。
第七条 上岗证考试包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业务操作技能测试两个方面。
1.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内容以从事岗位工作应知的金融财会法规、制度、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主,其考试范围由总行统一制定;考试题目、标准等,由省(市)分行拟定并报总行备案。
2.岗位业务操作技能测试内容以从事岗位工作应掌握的常用技术为主,其测试项目、标准由总行提出指导性意见,各省(市)分行应根据各自业务特点、水平,因地制宜自行设置并报总行备案。
第八条 上岗证考试的组织工作可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办法。其中管理岗考试必须由地(市)以上(含)行组织实施。会计岗、出纳岗考试,地(市)行组织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县级支行负责组织实施,但要派人指导,参与整个活动,城区行的组织实施工作一般要由市行集中进行。
第九条 上岗证考试不合格者,给予补考机会,第一次考试结束至补考的时间之隔,一般不超过半年。补考不合格者,离岗跟班学习培训,停发各种奖金和津贴,直至补考合格上岗后才予恢复正常奖金和津贴。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内不能评先进,不能晋级提升,并由人事部门考虑调离本岗位工作。
第十条 新入行(包括调入、分配)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见习期内或入行不满半年参加考试不合格者,不扣发奖金和津贴。但补考仍不及格者,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人事部门审定,可免于部分项目的考试。
1.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含)学历和会计师以上(含)职称并从事银行财会工作连续五年以上(含)者,可免于岗位业务知识的考试;
2.年龄在45岁以上(含)并从事本岗位工作连续五年以上(含)者,参加岗位业务技能测试可适当降低标准;
3.在考核年度内,凡参加地(市)行以上(含)单位组织的业务操作技能比赛获得名次者,可免于该项目的测试。
第十二条 上岗证由省(市)分行印制。发证行人事部门要建立辖内财会人员业务档案,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各级行要做好持证上岗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复考一次,重新审定持证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需要换岗,应重新参加相应岗位的考试,取得上岗证;调往其他单位工作,由发证部门收回上岗证。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上岗证,调离财会岗位。
1.贪污、挪用银行或客户资金;
2.因违章违纪或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业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因违法违纪受到法纪、政纪处分;
4.服务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农业银行社会声誉。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但其标准、要求均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考试范围及考核标准
|
||||||||||||
时间:2011-09-24 01:15:56 点击数:0 | ||||||||||||
【打印】【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