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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 农银发[199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实行主管行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计、扣缴税款业务的管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凡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部门将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扣罚税款和相应滞纳金。
  二、各扣缴义务人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开征后,如因征管政策的执行出现问题,致使储户与银行发生异议与纠纷,要积极向税务部门反映,力求及时、妥善解决。
  三、在存款利息税开征之前,各行要集中搞好业务培训,使储蓄一线人员熟悉征收存款利息税的政策、规定,熟练掌握计税方法和操作程序,确保方法正确、口径一致。各行要及早将总行印制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手册》发至各个储蓄网点,计算机储蓄网点在电脑程序未调整到位之前,要按此操作要求进行手工应急处理。
  四、各行要加强对存款利息征税的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各储蓄网点要结合此提纲向储户宣传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和有关规定。同时,在办理代扣代缴业务中,要做好对储户的解释、服务工作。
  五、各行要抓紧有关业务凭证的印制工作,在存款利息税开征之前不能启用新凭证的,要做好手工填写相关栏目的准备。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储蓄机构存入的本、外币各种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均应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三条 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以县(市、区)级支行为扣缴义务人。每个县(市、区)级支行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代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支行所辖储蓄所(柜)及储蓄代办机构具体办理代扣业务。
  第六条 县(市、区)级支行应于《办法》公布后至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缴税款登记。对开征日后成立的县(市、区)级支行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缴税款登记。
  第七条 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网点在向储户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同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结付储蓄利息是指在储户提取存款时支付利息、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
  第八条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日期为1999年11月1日,即在1999年10月31日(含,下同)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含,下同)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九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现行税率为20%。
  第十条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第十一条 各储种计税具体规定
  1.活期储蓄存款:
  对活期储蓄存款(存折户)统一于1999年10月31日增加一次结息,并将所结利息直接转至本金中;凡从1999年11月1日后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银行将按计税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款,并代扣代缴。活期储蓄结息后,应在存折上注明代扣所得税数额。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活期存单储蓄、定活两便储蓄、个人通知存款:
  (1)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之日起,根据新孳生的应付利息额计算出应纳税利息额。
  对1999年10月31日以前存入,开征日之后支取的:
  应纳税利息额=本金×存期(1999年11月1日至支取日)×利率
  对1999年11月1日以后存入的:
  应纳税利息额=本金×存期×利率
  (注:部分提前支取的本金是指实际支取金额)
  凡逾期支取的,逾期利息也应扣缴利息税。
  (2)计算应纳税额与税后利息
  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存入日至支取日)×利率
  税后利息=应付利息-应纳税额
  3.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从开征之日起,对新孳生的利息按天分段计息,凡跨1999年11月1日的,按实有收税天数计算应纳税利息额。逾期利息按规定扣缴利息税。
  4.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储蓄存款:
  均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之日起,对新孳生的利息额按现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1)按约定期限逐次转存本息的,每次自动转存时进行账务处理,计算利息税开征后新孳生利息的应纳税额,并将税后利息转为转存后本金。
  (2)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的,每次自动转存时不做账务处理,按每期扣税后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各期应扣税款销户时一次性扣缴。从2000年6月1日起,按(1)办理。
  5.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每次付息时不扣税,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之日起新孳生的利息,在清户或提前支取本金时一次性代扣税款,计税方法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第十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
  1.外币储蓄存款所得利息以原币种代扣个人所得税。
  2.外币储蓄存款代扣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同人民币储蓄存款。
  3.储蓄网点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以外币代扣所得税额,按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后上划。除美元、日元、港币之外,其他币种按我行上月最后一日的现汇买入价折成人民币后上划。
  第十三条 个人银行卡存款的应纳利息税额的计算方法同人民币储蓄存款。银行卡结息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已代扣所得税的数额。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时,应遵循属地原则,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税款。代理清户时,代理行只将扣税后的利息和本金支付给客户,并将本金、税后利息向开户行清算,由开户行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存款利息所得税代扣缴的规定:
  1.办理异地托收不续存时,由原开户行按规定计息并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将税后利息连同本金一并划往委托行。
  2.办理异地托收续存时,原开户行按有关规定,将应付利息计算到划款日前一天止,连同本金一并划往委托行,利息所得税在储户支取存款时统一由委托行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征税规定
  1.来自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本、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税收协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在各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当地银行,由当地银行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应执行的税率后,退还当地银行一份据以执行。
  第十七条 在代扣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上注明应纳税利息额、税率、代扣所得税额、税后利息。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八条 辖属储蓄网点应于每月汇总代扣储蓄存款利息税,于次月3日内上划至县(市、区)级支行,同时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县(市、区)级支行汇总后,7日内将税款缴至税务机关指定国库账户。
  第十九条 储蓄网点在依法代扣利息所得税时,如出现纳税人拒绝的,应及时报告上级行,由上级行报告税务机关,并暂停支付其利息。
  第二十条 银行人员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由责任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银行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应出示县以上税务机关正式公函(全国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经银行县级支行批准,在银行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检查,银行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行可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储蓄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科目设置
  设置“840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核算本行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二)凭证设置
  根据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缴税款的数额,不再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规定,在原“储蓄利息清单”的基础上增加应纳税利息额、税率、代扣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息四项内容,“储蓄利息清单”更名为“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手工一式三联,电脑一式两联),手工格式由各行设计,电脑格式见附件,凭证由各行印制。
  二、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的核算
  (一)储蓄网点本单位业务的处理手续
  储蓄网点在结付储户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时,应按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计算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外币按照原币种扣收)。手工处理时,“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作利息及缴税清单,交给储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中的“税后利息”编制“现金”科目贷方凭证,(如为活期储蓄年度结息,则编制相应科目的贷方凭证);根据“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中的“代扣所得税额”编制“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贷方凭证。电脑处理时,“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作“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利息及缴税清单,交给储户。每日营业终了,以电脑打印的“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明细表作“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税后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代扣所得税额)
  (二)通存通兑代理他行清户的扣税处理手续
  按照属地纳税原则,储蓄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代理他行清户结息时,处理手续与办理自身业务相同,但对向客户扣收的储蓄利息所得税,不做账务处理,由开户行办理代扣代缴。即代理行只将本金和税后利息支付客户,并据此金额向开户行清算资金,开户行办理“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的会计核算。
  代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本金+税后利息)
   贷:现金
  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本金)
   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  (本金+税后利息)
    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代扣所得税额)
  三、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的核算
  (一)储蓄网点的处理手续
  农业银行以县级支行为储蓄利息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辖属储蓄网点应在次月3日内,将上月代扣的储蓄利息所得税上划县级支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应首先按照规定的汇率将“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下的各币种税款统一折合成人民币办理结汇,会计分录为:
  借: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人民币
  然后编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缴税报告表”,该表由税务部门印制并提供)一式两份,编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签发支辖报单或通过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核算。缴税报告表一份作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附件,另一份随支辖报单或转账支票上划县级支行。会计分录为:
  借: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存放系统内款项
  (二)支行会计部门的处理手续
  1.收到储蓄网点上划税款的处理
  收到辖属储蓄网点上划的税款后,支行会计部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系统内存放款项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2.代缴税款的处理
  县级支行按月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在次月7日内,根据储蓄网点填报的缴税报告表,编制汇总缴税报告表,核对汇缴金额和“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余额一致,办理上月代扣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填制有关纳税凭证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纳税会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准备金存款
  四、手续费处理
  税务部门按规定对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支付手续费。支行会计部门收到划拨的手续费时,应根据划款凭证,编制转账贷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
   贷:中间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入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8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11-09-24 01:14: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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