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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  号:农银发[2002]185号
发布日期:2002-12-23
执行日期:200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三章 现金资产
  第四章 信贷资产
  第五章 证券资产及投资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章 营业收入
  第九章 成本费用
  第十章 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
  第十一章 税金
  第十二章 资产多缺处理
  第十三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考评
  第十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总行作为一级法人,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发布财务信息。总行法人代表逐级授权,各级行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各基本核算单位对辖内经营成果负责,总行对全行经营成果负责。总行逐级制定下达年度财务目标,并就财务目标实绩进行考核。总行集中全行的财务资源进行分配,统一缴纳所得税,并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 农业银行财务管理遵循“讲求效益、集中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三)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合理配置财务资源,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的财务分类管理;
  (四)强化资本经营,提高盈利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及其运动的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管理全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二)管理全行的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
  (三)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购建、维修和管理;
  (四)处理资金、财产多缺;
  (五)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八条 财务管理职责。
  (一)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总行向一级分行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一级法人负责,以财务和会计活动的监督为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总行的有关要求,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组织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参与业务经营管理,及时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进行财产多缺处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合理分配利润;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各有关部门应围绕全行的经营目标,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并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财务活动,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第九条 财务机构和人员。各级行应当设置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财务人员,保证本行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 财务管理方法。
  (一)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费用计划及其他经营指标计划等,其中,利润计划是各项计划的核心,各项业务计划都应服从并保证其实现。
  财务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达。财务计划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是经营决策、财务考核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级行对上级行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调整。
  (二)财务控制。上级行对基本核算单位的重要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对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
  (三)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行要定期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后期财务对策。
  (四)财务考核和奖惩。财务考核和奖惩是促进财务计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各级行要定期对下级行和各部门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惩罚。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各种准备金。
  农业银行资本应与风险资产规模保持相适应的比例,并保持足够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执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实收资本增加的渠道。
  (一)接受投资人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实收资本投入。
  1.以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方式投入的资本,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或者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2.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20%。农业银行不得吸收投资人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的资产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二)通过资本公积转增。
  (三)通过盈余公积转增。
  第十三条 资本公积指资本投资带来的积累。农业银行资本公积包括:
  (一)资本(股本)溢价。即投资人缴纳的实际出资额超过认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发行股票收入大于股本并剔除发行费用和佣金后的净值。
  (二)资产评估增值。在股份制改造、国务院规定清产核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经国家批准的内设机构分立(合并)变更时,对资产评估产生的净增值。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确定资本公积,没有进行评估的,按照先双方协议价值、后历史成本价值的顺序确定资本公积。
  (四)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指农业银行接受外币投资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五)投资评估增值。核算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资账面净值的差额。
  (六)农业银行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的净收益。
  第十四条 盈余公积指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农业银行储备的公积金。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一)盈余公积以全行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为基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比率,由总行统一提取。
  (二)法定公益金是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当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集中管理和核算,其增减变动报财政部审批确认。总行对一级分行核拨营运资金并逐级下拨。各级行营运资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增减变动。
  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的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按债务类型分为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发行债券和其他负债。
  (一)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应付及预收款项、发行的短期债券、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其他短期负债。
  (二)长期负债包括1年以上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七条 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长期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成本。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利率、办法等计算和支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及付费标准。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应按照双方协议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严格按规定适用利率和期限,按季(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从计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各级行不得任意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虚增虚减利润。
  第三章 现金资产
  第二十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的款项及其他现金资产。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金额相符。各级行应严格按照中央银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保管、押运、管理工作,确保现金的完整无缺;要合理确定库存限额,对超过库存限额的库存现金及时解缴,提高资金运用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应按规定逐级及时足额向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产生的差价,分别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对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挪用资金和抢劫案件造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结案定性,并按规定报批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信贷资产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发放贷款。各级行应建立健全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中央银行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农业银行贷款分类。
  (一)按贷款形态可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三)按资金的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四)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五)按保障程度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二十七条 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浮动利率和加息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对逾期欠交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发放担保贷款时,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的加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等。
  (一)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抵押财产,农业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二)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或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提单出质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到期的,农业银行可按期兑现或提存,并与借款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存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三)发放的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收入,高于贷款本息的部分归还借款人;低于贷款本息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九条 农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实际支付给贴现人的资金应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异地贴现的,加计扣除3天资金在途日利息)。贴息利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有担保人的贷款,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如因本行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贷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应按总行统一确定的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提足呆账准备金。对发生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条件、办法和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后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已核销的呆账又收回的,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条 发放贷款按规定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其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销记其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五章 证券资产及投资
  第三十三条 证券资产是指以进行买卖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而买入的能够随时交易的有价证券。证券资产按性质不同分为国债、金融债券、股票、基金等。
  第三十四条 证券资产按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是指买入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应收利息核算,不构成证券资产的成本。
  证券资产持有期间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证券资产时已计入应收利息的以外,于实际收到时冲减证券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五条 证券资产出售时按加权平均法确定证券资产的实际成本。
  证券资产出售所获得的价款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为证券资产价差收入。价差收入由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两部分构成。证券资产利息收入是指该证券资产持有期间按照证券面值和约定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资本利得指净价交易的买卖差价,其数额为证券资产买卖价差收入减去持有期间应计利息。
  管理层意图转为长期持有和实际持有到期的证券资产应转为投资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 投资是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取得的另一项资产。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转股等方式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按收回期及变现能力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三十七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一)短期投资按照性质可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仍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除非管理层意图改变投资目的,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
  第三十八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九条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第四十条 短期投资的损益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
  (一)处置短期投资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二)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仍未收回的,应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四十一条 因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改变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取得成本。
  第四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进行长期投资,应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其中,对外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必须报总行审批,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十四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则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如果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一)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未到期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二)长期债券投资成本由长期债券面值、长期债券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折价)及相关费用组成。
  第四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按照债权的面值及适用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六条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内运用直线法摊销。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投资收益确认的调整项目,应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或当期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当期摊销的折价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为取得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发生的数额不大的,采用一次摊销办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二)所发生的数额较大的,采用分次摊销办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第四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在期末以摊余成本计价。摊余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后(未到期应收利息收回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和相关费用摊销调整)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部分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
  第五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性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应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评估确认的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成本。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大于所放弃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小于所放弃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计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银行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农业银行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部分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三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农业银行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取得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取得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农业银行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的净损益为基础。
  (一)农业银行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农业银行应在计算应享有的净收益份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五条 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农业银行应根据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并相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十六条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之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第五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呆账准备金。
  (一)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一次性计入损益。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业银行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已核销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长期投资和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含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出纳机具如点钞机、捆钞机、保险柜、鉴别仪、编押机等。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
  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物:包括营业办公用房、非营业用房(职工宿舍、教学用房、库房等)、简易房等。
  (二)机器设备:
  1.机器设备。
  2.动力设备。
  3.通讯设备。
  4.电子计算机。
  5.电器设备。
  6.安全保卫设备。
  7.营业、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8.其他机器设备。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专用运钞车及其他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业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包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评估价格或根据其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并考虑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以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一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一)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三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六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发生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装置等进行的改建、扩建。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已记账的固定资产有错误。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季(月)计提。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计提折旧的范围。
  1.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等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折旧计提起止期限。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三)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3%的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见附表。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应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配置。财务部门负责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建立固定资产分户账、做好账务核算。集中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建卡和管理实物。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二)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购建,应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需要实施招投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卡片。
  (四)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调拨,可实行有偿或无偿调拨。跨区域的调拨应当经管辖行批准。无偿调出农业银行的,应当报经总行审批。调拨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
  (五)加强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措施积极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占用。
  (六)年终决算前,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财务、科技、审计等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非正常毁损、报废、转移,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清理盘亏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理。对盘盈尚未入账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账内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实行预提办法。未出售的住房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管理,出租或分配给职工住用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计收房租费,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未出售住房大宗修理有困难的,在报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列入当期成本。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农业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农业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五)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过法定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
  第七十一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按季(月)平均摊入成本。
  (一)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4.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5.土地使用权按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平均摊销。
  6.分期支付租金的,计入当期费用,但在长期租赁契约中规定一次支付巨额租金时,支付的租金在契约规定期间内分期摊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已在当期作为研究开发费列支的,不再列入无形资产核算。该项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得将原已计入费用的支出资本化。
  第七十二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七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现金、信贷资产、证券、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融资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租赁费、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以资抵债资产等。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装修、改建、扩建等发生的改良性支出。
  第七十四条 其他资产的摊销。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发生当月起至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按季(月)平均摊销。
  (二)以融资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租赁费,在租赁期间按季(月)平均摊销,但最少不低于3年。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摊费用,应自发生当月起在一定期限内按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其中,发生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年限内按季(月)平均摊销。
  第七十五条 以资抵债资产。农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以法院裁定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扣除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接受价格。
  (一)接受价格小于(或等于)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以接受价格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等额冲减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
  接受价格大于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以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合计数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全额冲减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
  取得抵债资产时,对于接受价格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差额,在表外应收利息以内的部分,在处置变现前,不得确认利息收入,仅作等额销记表外应收利息处理;超过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在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借款人或担保人,作为负债暂在表外登记。
  (二)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是指接受抵债资产过程中垫付的,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的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土地出让金、过户费、保管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得计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于实际垫付时在其他应收款核算;实际收回时冲回垫款。
  (三)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等孳息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发生的保管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四)农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处置收入先抵减处置费用、尚未收回的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以及在表外登记的负债,冲抵后的余额作为处置净收入。
  处置净收入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置净收入冲抵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后的增值,在表外应收利息以内的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超过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处置净收入小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置净收入冲抵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后的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抵债资产不得自行使用,确需自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营业收入
  第七十六条 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农业银行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七十七条 利息收入是指发放贷款、办理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逾期90天以内)按国家规定的贷款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利息收入,纳入当期损益。其中结息日未收到的部分纳入表内应收利息核算。
  (二)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以及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回的贷款(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转入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三)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在贴现时即予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四)贷款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均应按借款人应执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复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五)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缓息、减息、停息和免息。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缓息、减息、停息和免息,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条件、期限办理。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农业银行向借款单位全额计算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六)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逾期或应收未收利息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第七十八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与中央银行、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系统内资金往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及利差补贴收入等。
  (一)中央银行往来和系统内资金往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到中央银行和上级行主动计付的金额予以确认。
  (二)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应在规定的计息期内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计息日实际未收到的部分计入表内应收利息。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款项或其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未能收回的往来款项,其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统一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纳入损益的往来款项应收未收利息,在其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作冲减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处理。
  (三)利差补贴收入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第七十九条 中间业务收入是指经营活动中不构成农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而取得的非利息收入,包括办理本外币结算业务、信用卡业务、代理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业务、咨询业务、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等中间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第八十条 其他营业收入是指除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以外其他与业务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外汇买卖(结售汇)收入、证券买卖收入、经营性国债利息收入、其他经营性证券利息收入、租赁业务收入等。
  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实行收支轧差核算,净收入转入外汇买卖收入;证券买卖收入指按照各种证券的成本和售价计算获得的资本利得(价差收入扣除收益期债券应计利息);经营性国债利息收入指售出经营性国债时按收益期间计算的应计利息;其他经营性证券利息收入指售出时按收益期间计算的应计利息。
  第八十一条 各项营业收入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并按规定及时纳入有关科目和账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账务处理。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要核实情况、完备手续,由经办人员提出凭证,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从有关账户退还或补收。
  第九章 成本费用
  第八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成本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和其他营业支出。
  第八十三条 利息支出指农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项资金按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以及应付利息不足支付时补提的利息支出。
  (一)各级行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确定各项存款利率。不得违反法规、超越权限、不按规定程序确定利率。
  (二)利息支出应按类别进行核算,以反映不同业务种类的利息成本支出。利息支出分为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三)存款利息支出一律采取预计方式,按季(月)提取。按月提取的,每月的20日为利息计提日;按季提取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利息计提日。应付利息按计提日活期存款利率或协议存款利率或存入日各档次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和计提期限,以原币计提。实际支付存款利息时从计提的原币应付利息中列支。各基本核算单位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当年提取数和年初余额的超支部分,纳入当年损益核算。
  (四)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央行往来利息按实际发生额在成本中直接列支;同业存放(拆入)款项利息支出按季(月)和实际合同利率或协议利率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利息时从计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系统内存放款项、联行往来款项利息,由上级行主动划收,不进行预提,下级行按上级行划收的实际金额计入成本。
  第八十四条 业务管理费指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临时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公杂费、车船使用费、宣教费、取暖降温费、差旅费、会议费、外事费、邮电费、印刷费、水电费、电子设备租赁费、其他租赁费、钞币运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财产保险费、法律事务费、审计费、研究开发费、手续费、票据交换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其他费用等。
  (一)工资和临时工工资指发放给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的工资性支出,在上级行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列支。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必须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不得在“工资”科目之外发放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职工工资和临时工工资之和的14%、2%、1.5%计提。
  (三)劳动保险费支出指单位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列支;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并报总行批准后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在缴费工资基数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费用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及总行审批后列支。
  (四)手续费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业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五)广告费是指通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在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而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比例控制使用。
  (六)业务宣传费是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的5‰比例控制使用。
  (七)业务招待费按基本核算单位的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实行累进比例管理,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总行、分行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报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八十五条 费用支出实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和费用专户管理制度,并逐步实行集约化管理,将费用核算逐步上移到二级分行,支行及以下营业网点不列支费用。
  除工资及其各项提留外,对大宗办公用品和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一级分行或授权二级分行实行招投标后才能列支,因特殊情况不能招投标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十六条 需要待摊的费用,由各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视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十七条 其他营业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外汇和证券买卖损失、呆账准备金支出。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季(月)分类计提。
  (二)各级行应按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呆账准备是风险资产的减值准备,根据风险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低不低于风险资产的1%,最高不高于风险资产的100%。农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呆账准备的比例,由总行统一确定后执行。
  1.风险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购买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系统外拆借款项(拆出)、应收未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等。
  2.由农业银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
  3.农业银行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系统内拆借(拆出)款项不计提呆账准备金。
  4.呆账准备金以原币差额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呆账准备金按季(月)提取,年末根据风险资产余额和规定比率进行调整。
  第八十八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各种支出。
  第八十九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核算资料应完整准确,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等核算,最终实现全面成本核算。
  第九十条 成本核算以年、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 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
  第九十一条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中途转让投资取得的差价收入。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益。
  第九十二条 营业外收支是指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财务收支。
  第九十三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出纳长款收入、罚没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收回已核销呆账、其他收入等。
  第九十四条 营业外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非常损失、院校经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罚没支出、案件损失、抵债资产支出、职工住房清理支出、已出售职工住房供暖费补贴支出、离退休(退职)和长休人员支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其他支出等。
  第九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账内核算。营业外支出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列支,不得越权审批或列支。
  第十一章 税金
  第九十六条 农业银行应依法向国家缴纳各类税金,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一律依法实行属地纳税。农业银行缴纳的税金按核算性质分为四类:
  (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在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三)在资本性支出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进口设备、购建固定资产等过程中需支付的关税、增值税、契税等。
  (四)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七条 外币业务应缴税金以人民币缴纳。外汇折算汇价按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营业税按规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按季缴纳。应税营业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贷款业务。税法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扣除按规定应冲减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销售)境内不动产所有权,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无偿赠予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等转让业务的营业额均为同类业务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同一类业务不同品种的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纳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总行下拨的发行、代兑付国债手续费收入,由总行统一缴纳营业税。
  (五)以下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取得的收入。
  2.购买和持有国债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九十九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
  (一)贷款业务。正常及规定期限内的逾期贷款,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收利息超过规定期限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笔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呆滞、呆账贷款利息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三)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证的当天。
  第一百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按规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不包括因违反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随营业税缴纳。
  第一百零一条 拥有产权的房产,应区别自用和出租依法缴纳房产税。地下人防设施、各种危房、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房屋,免交房产税。各级行拥有产权的房产(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应在收取折旧、土地使用占用费的同时收取其等量的房产税,或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第一百零二条 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依据法定的适用税额按年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一百零三条 占用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应以省级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幅度,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享的,由共享各方分别纳税。
  (三)各级行举办的各类院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立书、使用、领受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凭证,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财产赠予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其他凭证免交印花税。
  第一百零五条 在进口设备及其他货物时,应依法按照完税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及相应的税率分别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改项目进口的电子设备等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各级行转让房地产,应依法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交土地增值税。
  第一百零六条 农业银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中,随相应权属时应按照所转移不动产的价格和法定的税率及时缴纳契税。
  第一百零七条 农业银行的境内外所得,应按照法定的税率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实现的利润总额加减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项目包括:
  1.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支出项目,包括超过规定标准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呆账准备、利息支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折旧及摊销支出等。
  3.免税所得项目,包括购买(含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及其他免税所得等。
  4.应补税项目,包括应补税的境外所得和投资所得等。
  5.税法规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二)上述调整项目中,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按照财政、税务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农业银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低于农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发生亏损的各级行,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第一百零九条 所得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集中预缴、统一清算”的管理模式,由总行统一缴纳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制度。
  (一)各基本核算单位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向当地国税部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一级分行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总行报送辖内汇总合并的所得税申报表。
  (二)各级行出资举办的企业,包括金融法人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参加汇总纳税,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行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一十条 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亏损的,由总行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统一弥补。
  第十二章 资产多缺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资产发生多缺直接关系到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应当尽快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产多缺处理的范围。
  (一)呆账损失;
  (二)出纳长短款、结算赔款等会计差错;
  (三)财产多缺;
  (四)案件损失;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损失或利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资产多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呆账损失,应由有关部门按呆账确认标准调查核实,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如遇国务院专案核销,按规定执行。
  (三)赔偿损失时,有借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借款利率计付赔偿金;没有借款的,按其存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四)资产多缺时,应据实分别处理,不得以多补少,以长补短。
  第一百一十四条 资产多缺审批和处理程序。
  (一)各级行在收到所辖单位资产多缺处理申报材料后,应由财务部门会同风险资产管理、法规等部门按资产损失核销标准及相关法规认真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后,报行长审批。
  (二)各级行审批后,需报同级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审查的,应在报经审查后处理。
  (三)凡处理额度在规定处理权限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的,按规定审核认定后,批准处理。超出规定或授权范围的,经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后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资产多缺处理权限。
  (一)呆账损失,每户或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一级分行会同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核销,并报总行备案;50万元以上的,由一级分行会同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出纳长短款、错账损失和结算事故赔款等会计差错,每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20万以上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审批。
  (三)经济(纠纷)案件,贪污、盗窃、诈骗、抢劫等刑事案件损失,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0万以上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审批。
  (四)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农业银行资产损失的,在按上述权限审批的同时,应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农业银行的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一百一十九条 税后利润由总行按国家规定统一进行分配。总行统一提取盈余公积金后,逐级进行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 总行按一级分行实现的年度盈亏结果,与资源配置、利润留用或亏损弥补等进行挂钩考核。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行未分配利润集中总行管理。
  (一)当年未分配利润包括:
  1.税后净利润分配后的余额;
  2.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
  (二)总行按照财务考核奖惩和利润留用、亏损弥补的有关规定,于次年批复和弥补各一级分行的盈利留用或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考评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农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考核经营计划目标、进行财务分析、评价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级行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等。按编报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
  (一)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应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二)损益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应按照各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成本和费用、营业外收支、税款等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三)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应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四)其他附表应按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要求及实际需要编报。
  (五)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一律折合为人民币,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外币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逐级汇总上报。经国家和总行授权批准投资(参股)成立的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股权占50%以上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均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
  1.贷款种类和范围。
  2.计提呆账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3.回收债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
  4.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说明。
  (七)合并分离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时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有关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五)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六)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上级行、主管财政部门、财务监管部门等报送财务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年度财务报告应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后报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在境内外公布财务报告,由总行授权部门统一办理。各级行和非授权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全行和本行财务报告。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的种类、时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行应按季(月)召开经营情况分析会,对财务收支情况及影响原因进行全面分析,评价财务成果,预测财务前景,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性问题、经济措施要进行专题分析。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上级行报送。
  第一百三十条 经营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竞争能力分析,横向和纵向分析本行的资金实力、资产总量和业务拓展能力。分析指标包括存贷款总量和增量、人均存贷款总量和增量、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等。
  (二)营运能力分析,主要通过资产结构、质量以及资金供求情况对本行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分析指标包括高盈利、低盈利和非盈利资产占比、资产结构和质量占比、存款结构占比、资金自给能力、资产损失率等。
  (三)盈利能力分析,分析负债成本和资产收益水平。分析指标包括贷款实际利率、资产利润率、人均利润、负债成本率、收入费用率等。
  (四)财务收支情况分析,主要分析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构成及增长情况,影响本期财务收支的主要因素,各业务品种和各部门的财务状况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级行应结合经营目标的实施,按季、按年对下级行和本级行的各部门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和考核,并与资金、利润分配、费用、固定资产、工资、机构、人力等资源配置和领导的政绩考评挂钩。主要指标包括:
  (一)资产(资金)指标。
          (本期-上期)各项存款日均余额
  1.存款增长率=---------------×100%
            上期各项存款日均余额
            呆滞呆账贷款日均余额
  2.呆滞呆账贷款率=----------×100%
             各项贷款日均余额
              (本期-上期)呆滞呆账贷款率
  3.呆滞呆账贷款变化率=--------------×100%
                上期呆滞呆账贷款率
  (二)成本费用指标。
             利息支出
  1.存款平均利率=---------×100%
           各项存款日平均余额
          利息支出+组织存款应分摊费用
  2.存款成本率=--------------×100%
             各项存款日均余额
            总成本
  3.总成本率=---------×100%
         营业收入+投资收益
                  营业费用
  4.收入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投资收益-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剔除央行往来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拆入)
          款项及国外资金利息支出〕
  (三)效益指标。
             利息收入
  1.贷款平均利率=---------×100%
           各项贷款日平均余额
              当年实收利息
  2.利息收回率=----------------×100%
          利息收入+表外应收利息当年增加额
           利润总额
  3.资产利润率=-------×100%
          总资产日均余额
          利润总额
  4.人均利润=--------
         平均从业职工人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与监督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农业银行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手段。各级行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与监督。财务检查终了,应写出检查报告,抄送给被检查单位,报同级行行长,抄报上级行。检查报告对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在增收节支、提高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要提出表扬;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以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各种制度有与本制度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时间:2011-09-24 00:55: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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