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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
(国资企发〔1996〕142号 1996年9月2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114号)的要求,我局对原《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表式进行了修订,现印制下发,原《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停止使用。 修订后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两套,一套为企业类,一套为非企业类,每套均包括立案登记、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五种表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按我局统一格式印制下发。中央企事业单位所需境外产权登记表由我局统一印制。 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境外产权登记表的管理和保存工作。 附件:
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立案登记、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查) 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非企业)》(立案登记、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查) 三、境外产权登记代码编制说明 四、部门标识代码 五、行政区划代码 六、国别代码 |
时间:2011-09-18 23:54:1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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