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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
 
颁布时间:1999-1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现就有关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下发前,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后,是否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据反映,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11-09-16 16:39: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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