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要求和承诺向全社会公告,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的以外,严格按照《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省政府164号令),在《山西日报》、《国土资源报》等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二、所有国有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国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公开出让。
三、为推进资源整合,停止办理30万吨以下小型煤矿扩界、增层手续。大中型煤矿扩界、增层受理及审批全面公开。
四、办理企业改制、资源整合、新设置矿业权的,必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
五、对公告的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窗口受理、封闭运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的窗口办文制度,并在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及网站公示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查询办理情况。
六、在办理具体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权属争议等问题时,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报省厅的一式两份;需报国土资源部的一式四份),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拟用地类型及功能分区情况;
2、预审申请表(一式四份,应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资金承诺,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盖章,受委托负责补充耕地的部门提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标有建设项目用地界线的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三、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结。
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核
一、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
二、 需提交的材料
(一)城市分批次用地(文字部分):
1、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不填写供地方案);
3、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4、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5、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文字部分):
1、 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 建设用地申请表;
3、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6、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之后,实行核准、备案的项目,按国家要求提供核准、备案文件,不再提供立项、可研、初设批准文件。
7、拟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加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
8、补充耕地"边补边占"的,加附补充耕地方案和协议,"先补后占"的,加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三)城市分批次用地及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均需提交以下图件和资料:
1、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准备情况说明(已在请示文件中单独说明的,可不附此文件);
2、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需经省厅批准并附相关协议;
3、涉及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5、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城市用地规模内,也可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6、补充耕地位置图。
三、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报出。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项目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缴纳土地出让金;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财综[2002]93号文件,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五公顷以上国有未利用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核
一、 主要依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 需提交的材料
1、用地项目立项文件、指标文件、预审文件;
2、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3、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4、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6、拟协议出让的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宗地勘测定界图;
8、建设项目用地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文件。
三、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报出。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一、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 需提交的材料
1、用地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请示报告;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原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或土地权属证件;
4、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备案书;
5、宗地勘测定界图;
6、规划部门宗地建设规划条件;
7、供地方案。
三、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报出。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2、地质勘查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5、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
6、若是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还需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若是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时,还需提交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公开出让合同和公开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三、办理期限
40日办结。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二、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登记表;
5、按规定需要评估采矿权的,还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并签订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
6、若为开采煤炭,还需提交依法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若为开采黄金,还需提交依法设立黄金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若为开采地热、矿泉水,还需提交《取水许可证》。
三、办理期限
40日办结。
四、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转让审批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二、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转让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5、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包括矿区范围图等相关图件);
7、地质报告。
三、办理期限
40日办结。
采矿权延续登记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经县局审核盖章);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说明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矿区范围内的储量情况等)。
三、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4、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6、按规定需要评估采矿权的,还需提供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并签定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
三、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办结。
四、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采矿权价款。
变更登记二(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一、主要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变更核准名称通知书;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变更企业名称审查意见的文件;
5、因企业改制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供企业章程;属国有矿山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交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办结。
变更登记三(采矿权人变更登记)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二、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准予转让通知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5、按规定需要评估采矿权的,还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并签订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
三、办理期限
40日办结。
四、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新立登记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二、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3份)及保存的TXT文本文件软盘;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3份);
3、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4、勘查设计书及附件(3份);
5、申请人资质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6、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7、属国家、省计划项目的,另需提交:
(1) 部、省级下达的计划任务书;
(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矿业权设置调查函件。
8、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另需提交:
(1) 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2) 探矿权成交确认书;
(3) 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三、办理期限
40日内办结。
四、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征收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延续登记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3份)及保存的TXT文本文件软盘;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阶段性地质报告,包括已完成槽探、井探、钻探、硐探原始编录,已完成及未完成地质工作的平面图;
4、勘查设计书或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仅限于勘查工作部属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5、财务部门编制的上阶段勘查投入报表;
6、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办理期限
30日办结。
四、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征收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保留登记
一、主要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3份)及保存的TXT文本文件软盘;
2、勘查项目地质报告及附件(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探矿权保留意见书。
三、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办结。
四、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征收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变更登记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份);
2、申请工作区的区块范围图(3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属扩大范围的,另需提交:
(1)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勘查计划(计划项目)或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市场项目);
(2)勘查设计书或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5、属变更勘查单位的,另需提交:
(1)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勘查合同或委托书;
(3)如勘查工作部属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交勘查设计书或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
6、属变更探矿权人的,另需提交:
(1)若变更申请书为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原探矿权人及受让人资质证明(包括资金、技术、设备条件)、探矿权转让批准书;
(2)若变更申请为探矿人改变名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探矿权人的意见;
(3)勘查合同或委托书。
7、变更勘查矿种、勘查阶段的,另需提交:
(1)勘查设计书或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仅限于勘查工作部属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2)勘查合同或委托书。
三、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办结。
四、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征收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转让审批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4、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5、转让申请人具备有关转让条件的证明;
6、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缴纳凭证;
7、须进行评估的,需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
8、已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
9、在勘查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有效资料;
10、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审查意见。
三、办理期限
4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