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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畜牧局关于发布长治市市区准养犬类的公告

  根据《长治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畜牧局共同制定了长治市市区准养犬类标准,特此公告。
  一、市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50厘米以下(含50厘米)的小型玩赏犬。如:八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二、市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的犬种。
  三、市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50厘米体高的限制。
  现予公告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长治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办理《犬类准养证》的公告

市区各养犬户:
  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长治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长治市公安局决定对市区内所有个人和单位的养犬进行登记、发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证范围 城区、郊区、开发区辖区内所有常住或暂住养犬户。
  二、办证时间 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
  三、办证流程
  个人申请养犬的:持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暂住证到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去畜牧部门注射防疫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再到当地派出所审核、登记后,由市公安局犬类治安管理大队办理发证手续。
  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审核、登记后,由市公安局犬类管理大队办理检疫、登记、发证手续。
  养犬双方过户的: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暂住证以及《犬类准养证》到派出所审核后,到市公安局犬类管理大队办理过户手续。
  在外地办理过《犬类准养证》的,携犬到我市市区居住的:应在我市重新办理《犬类准养证》。
  自2011年8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对市区内犬只进行集中排查,发现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犬只,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长治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养犬户进行依法处罚。
  四、办证收费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只收取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狂犬病疫苗费用,其余一律免费办理。逾期办理者公安部门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办证办法
  本次办证,为方便群众,公安、畜牧等部门采取一站式服务,进入社区、村委,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
  犬类治安管理大队地址:太行西街158号市公安局巡警支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时间:2011-06-24 11:39: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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