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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丰县委办公室、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咸县办发〔2010〕34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咸丰县委办公室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5日

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为严明纪律,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咸丰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

  (一)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全县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全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党员、领导人员;

  (四)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村(社区)组织中的党员、成员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是指党员干部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生儿育女、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建房乔迁、过生做寿、开业庆典、调动升迁等事由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不准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亲自或授意、默许他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非亲属人员(亲属人员指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下同)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以上对象、单位和非亲属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因故无法拒收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登记、交公。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以外的其他各类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人员范围内,不准亲自或授意、默许他人向非亲属人员发请柬、通知,不准接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违反规定的,无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对规避监督检查,采取分批次、多时间、多地点操办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相整酒敛财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抵制不良习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严禁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不准为生者造墓修坟、为死者大造坟茔。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准违规使用、借用和非法占用、挪用公共财物,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有关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党员干部不得参加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整酒活动,违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条  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核查。

  (一)报告时限和方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在事前和事后按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事前要及时报告,事后要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生事项,包括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党员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必须就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报告受理和管理: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属于上一级管理的党员干部,应向上一级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由该党员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同时抄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组)。

  (三)报告要求和纪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核查,对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坚决纠正。党员干部报告的有关事项情况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党员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七条  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追究党员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违纪收受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以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第八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任何单位不得用公款向其赠送钱物,违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同时责令单位负责人追回送出的公款,无法追回的,由单位负责人全额退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之机向其赠送钱物的党员干部,赠送1000元(包括本数,下同)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赠送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赠送5000元以上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导致违纪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2000]5号)要求,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年度内所在单位有违纪行为发生1至2起,未能及时制止、查处的,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发生3起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整顿调整单位领导班子,给予单位主要负责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落实有奖举报、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依纪惩治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奖励有功举报人300元至500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细则。本暂行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间:2011-04-29 17:25: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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