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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孙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一、案情简介 孙某于2006年投资筹建砖厂,他和王某签订了建窑、建房合同,计款102900元,由某电业局安装砖厂高、低压送电线路工程计款121183元,从2006年至2010年支付某村土地补偿款及迁坟款计款73350元,购买砖厂各种设备计款123450元,安装设备机器工资款1800元,砖厂推窑,平整场地开支共计88000元。总投资共计510683元。砖厂建成后于2007年4月7日由李某起草打印双方签订了砖厂承包合同,承包期十年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每年12万(分三次:每年元月、6月6日、8月15日各交4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当场给付孙某承包费2万元。便组织人员进场进行生产并购买了生产所需的配套设备、工具和九付门窗口及生活开资。之后,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在当年6月6日和8月15日交清承包费。2007年砖厂停产后,双方于12月17日同面结算,李某用砖坯20万块、九套门窗口、打机井等零工折抵了4.3万元承包费,下欠的1.6万元承包费李某给孙某出具了欠条一支。 现李某却以2008年正月初九给孙某交第一次承包费4万元时,孙某拒绝不收而让其每年交20万元承包费并一次交清,导致李某于当日离开砖厂。并在离开砖厂前将自购部分设备财产转卖给张某为由诉讼在案,要求孙某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另外,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孙某分5次在李某承包砖厂期间向电业局交纳电费1417.45元。案件在重审时孙某提起反诉,要求判令李某给付孙某所欠承包费及代交其承包期间的电费共计17417.45元。 二、办案过程 李某与孙某承包合同纠纷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我所接受孙某的委托代孙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县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收集证人董某的证言,该证言可证实原告李某自愿将自购的设备和财产转买给张某,并出具了财产转卖清单,并征得被告孙某同意双方终止了砖厂承包合同。为此,代孙某提起反诉,请求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并判令李某给付孙某所欠承包费及代交其承包期间的电费共计17417.45元。经审理,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反诉请示。对方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李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三、办案体会 接受本案孙某代理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研究了有关证据,调查了本案有关的卷宗材料,收集了有关证据,代为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后,代为提起反诉,又参与了本案的法庭调查,认为李某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孙某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赔偿李某经济损失的问题,该损失应由李某自己承担。反而,李某应给付孙某承包费1.6万元和承包期间所欠的电费1417.45元,共计17417.45元。 四、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反被被告)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砖厂承包费1.6万元和承包期间所欠电费1417.45元,共计17417.45元;诉讼费、反诉费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承担。 |
时间:2011-04-12 10:56: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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