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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发[2009]24号),设立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住房建设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将原市建设管理局指导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转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及长治市公安局城建公交治安支队,成建制划转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六)将原市建设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管理。 (七)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管理。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时间:2011-04-09 08:00: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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