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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长治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发票“拒假索真”综合治理活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长治经济转型跨越发展保驾护航。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长治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发票“拒假索真”综合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真自查自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要对已经取得的各类发票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将相关信息尤其是虚假发票来源渠道信息传递至公安及税务部门。

  二、加强真伪识别。为有效防范财务核算风险和纳税风险,建议纳税人在接受使用发票前通过网络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国税部门发票查询网址:www.tax.sx.cn;地税部门发票查询网址:www.sxs-l-tax.gov.cn),如通过网络不能及时鉴别可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真伪鉴定或向税务部门(国税:12366;地税:2058359)咨询,坚决杜绝假发票流入。

  三、重申处罚标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加大查处力度。各级税务、公安机关将加大对发票印制、购买、取得、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卖方市场”整治工作。按照“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原则,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在本公告下发之后接受、使用未经比对鉴别的虚假发票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从重处罚。同时,鼓励群众对制售、倒卖、使用假发票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0355-2082068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0355-2115315

  长治市公安局:0355-2210371

  特此公告

 

                            2011年3月23日

时间:2011-03-31 18:26: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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