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 ] 1985-04-24
[ 生效日期 ] 1985-04-24
[ 效力状况 ] 失效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85)第1号《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高法、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责刑事责任”中的“重大盗窃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