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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案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黄德前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XX订货合同书》,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订购总价款为48万元的变电站自动无功补偿设备3台,交货地点为B公司所在地。2008年6月A公司发货,B公司于发货前二日支付货款19.2万元,2008年7月支付货款10万元,余款18.8万元未付。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支付欠款18.8万元及罚金95880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本案B公司的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研究了有关证据,查阅了本案有关的卷宗材料。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办案体会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案情明了,货款款项清晰,通过法庭调查,当庭质证,证明A公司的调试义务未全面履行完毕。A公司没有履行《XX订货合同书》第三条第3款:“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B公司预付给A公司材料购置款40%;货到B公司现场,清点验收前,付货款的30%;安装、调试合格投入运行后凭B公司验收凭证再付20%;其余10%作为质保金,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的调试义务。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18.8万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

  (二)B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快递形式通知A公司完成设备调试,A公司于收到B公司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调试工作;

  (三)B公司在设备调试完毕合格后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A公司货款18.8万元;

  (四)A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时间:2011-03-06 08:02:2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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