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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诉李某腾房案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一、案情简介 张大与张二系兄弟关系,1993年4月,张大所在单位为职工建全资宿舍楼,张大于1993年4月向单位缴纳建房款6万余元,房屋建好后,一直由张二居住。 2002年1月张二与其妻离婚。2002年4月,张二收到李某购房款4万元,同月,张二再次收到李某购房款8万元,共计12万元。2002年5月李某与张二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张二将住房一套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买后所有费用均由李某支付,在转卖前张二所欠费用由张二一次付清。在双方签字生效时,李某一次性付给张二人民币12万元,一切产权归李某所有”。李某付给张二房款后,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2010年,张大以腾房纠纷为由向李某主张该房屋的权利。 二、办案过程 接受本案李某的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研究了有关证据,并到现场进行了察看,调查访问了有关人员,查阅了本案有关的卷宗材料,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三、办案体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侵害了张大的房屋所有权,应否支持其要求李某腾房的诉讼请求。李某是基于与张二的购房协议书,并依约定支付房款后居住使用该争议房屋的,但因该房屋没有产权证明,需要对该房屋先进行确权确定谁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张大诉李某侵权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四、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大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张大负担。 |
时间:2011-03-06 07:46: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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