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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继承案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一、案情简介 赵某等五人系赵某与其前妻李某的子女,李某于1997年9月去世,赵某与原某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赵某于2009年6月去世。赵某名下位于某市房屋一套,是赵某于1993年、1999年两次支付房款所购得。赵某等五人因与原某就继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二、办案过程 赵某等五人与原某继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办案体会 原某与赵某于1998年3月结婚以来,赵某的日常生活起居以及生病住院期间都是由原某及其三个子女照顾的,赵某的五个子女基本没有尽赡养义务,赵某住院期间的费用全部由原某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即使要分割原某和赵某的房屋一套,但赵某等五人均有房屋居住,原某年迈体弱,更无其他居所可供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因此该房屋由原某继续使用更为适宜。且照顾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赵某名下房屋归原某所有,原某支付赵某等五人每人各三万五千元。 |
时间:2011-03-06 07:38:0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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