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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将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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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据悉,新政策涉及参保年度的调整、支付限额的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增加等诸多方面,这将使参保居民获得更多的利益保障。
亮点一: 参保年度变为自然年度
据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要求,我市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进行调整,由原来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亮点二: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此次新政策还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据介绍,一个参保年度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先的4万元提高到5万元,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亮点三: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
按照新政策,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相应增加,分别将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5%、60%、65%、70%的支付比例提高至60%、70%、75%和80%。
提醒: 市民应按时缴费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我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即将在各县市区、学校开展,缴费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参保人应按交费标准一次性交纳一个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保中心提醒市民,应按时足额交纳医保费。
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来源:2011年3月3日上党晚报第A0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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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3-04 07:47:19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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