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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印发开办煤矿矿井改扩建审批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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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行发(2002)440号 各市(地)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省煤炭工业局制定了《开办煤矿及矿井改扩建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办煤矿及矿井改扩建审批办法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开办煤矿及矿井改扩建审批办法 为认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贯彻落实全省煤炭工业"控制总量、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扩大出口、提高效益,,的发展方针,规范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办矿单位和煤矿企业依法开矿、依法管矿、依法办矿、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审批权限 开办煤矿企业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分级审批,需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省煤炭工业局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矿井进行增大生产能力的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含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组建的煤炭企业)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矿井进行增大生产能力的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是指扩建后或技术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生产许可证批准能力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设计生产能力类别升一级及一级以上生产能力。 (二)适用范围 山西省境内从事和准备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包括外资、省外企业(或单位)在山西省以各种形式开办、联办的煤矿。 (三)关小建大能力置换原则 各市(地)、县(区)在申报开办煤矿或改扩建煤矿的同时,要关闭同等能力的年产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并将置换矿井名单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新建矿井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改扩建矿井能力一般不小于9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一般不得小于6万吨。 (四)严格按批准能力组织建设和生产 各类煤矿必须按批准井型建设,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批准的能力组织生产,不准超能力生产,否则视为擅自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予以依法处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省政府办公厅[2002]49号文件要求监督检查此项工作,情节严重的报省煤炭工业局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开办煤矿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3、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4、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5、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填写申请审批登记表,由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区)煤炭主管部门; 2、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办煤矿及增大能力的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的申请进行初审,如同意开办煤矿或增大能力要协调确定关闭同等能力小矿的置换方案,然后上报市(地)煤炭主管部门; 3、市(地)煤炭主管部门对县(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后行文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4、省煤炭工业局对市(地)煤炭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进行审查,批准办矿的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文;批准增大能力(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的直接下文通知申请单位及有关市(地)、县(区); 5、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开办的煤炭企业,凭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基建程序的相关工作;申请增大生产能力的矿井,凭省煤炭工业局的批准文件方可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程序的相关工作; 6、已批准开办或增大能力的矿井,批准的申请内容发生变更的,须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7、各国有重点煤矿及外资、外省市来晋开办或联办煤矿也须比照此程序执行。 四、申请单位需向省煤炭工业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办煤矿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办煤矿企业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八份); 2、县(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需提交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3、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地质报告; 5、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 6、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增大能力的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需提交如下资料: 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 2、县(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5 3、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 5、有满足开采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 6、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监测报告; 7、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 9、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其它规定 1、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的煤炭企业,必须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批准的能力组织生产,若增大生产能力必须按本文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增大生产能力的改扩建(技术改造)工作。 2、进行增大生产能力的改扩建煤矿企业(包括重组、兼并、联合企业)凭省煤炭工业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批准机关的竣工验收报告、安全设施验收报告方可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登记。 3、省政府办公厅[2002]49号文件下达前开工建设的矿井,各市(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对照省政府办公厅2002(49)文件的要求和晋煤办明电(2002)21号文件的五个条件认真清理整顿: (1)有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开办的文件(或证明); (2)有依法领取的有效采矿许可证; (3)有省、市计划委员会或省、市(地)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文; (4)目前该矿井按照设计施工,未进行设计以外的采(回采)掘(进)活动; (5)未领取过煤炭生产许可证。 符合要求的报省煤炭工业局核定,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依法关闭。未经批准的改扩建工程一律停止施工,按生产许可证批准的能力组织生产。 4、省政府办公厅(20023 49号文件下达前已依法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的煤炭企业,各市(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在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并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若增大能力的,按本文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开办煤矿企业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 填表须知 1.本表开办煤矿的企业一式填写八份,增大矿井能力的一式填写六份,由申请单位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2.申请单位根据《开办煤矿及矿井改扩建审批办法》的规定填写有关内容。 3.申请单位可填写筹建单位名称。 4.有关单位意见一栏的填写:开办乡镇煤矿企业需乡镇政府签署;煤炭行业外申请开办煤矿企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其他需要签署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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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27 08:14:20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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