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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办理煤炭经营事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煤经发[2010]1015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直各计划单列单位:
  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制,树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法制、服务的省级煤炭管理机关新形象,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煤炭企业办理煤炭经营事项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煤炭经营事项
  (一)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项目
  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登记项目的,向省煤炭厅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出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及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出资(全资或控股)单位以及主管部门的正式任命文件;
  3、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出资(全资或控股)单位以及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变更办公场所,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县级(含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
  5、变更经营场所,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批准文件和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
  (二)变更铁路发煤站点
  铁路运输煤炭经营企业在铁路的户头、发煤站点保持相对固定,除特殊情况经省煤炭厅批准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向省煤炭厅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明或30个以上独立铁路发煤站货位的相关证明;
  2、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
  3、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的批准文件和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及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
  4、铁路基层站、段同意变更的意见。
  (三)变更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渠道
  煤炭经营企业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渠道原则上维持现有管理渠道不变,确需变更的,向省煤炭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原归口管理单位和新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变更的正式文件。
  (四)增加煤炭经营方式
  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增加经营方式,向省煤炭厅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增加的经营方式,按申请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储售煤场经营资格要求的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五)增加铁路发煤站点
  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增加铁路发煤站点,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的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连续铁路立户。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自建坑口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
  3、煤炭经销贸易企业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的,根据国家下达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量及铁路实际发运能力,以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年经营规模为依据,按下列规定执行:年发运量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增加;年发运量在30--50万吨的,控制在2-3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50--100万吨的,控制在3-4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不应超过5个发煤站发运;
  4、符合规定的,向省煤炭厅提交申请报告,按变更发煤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程序
  1、煤炭经营事项变更文件和资料由市煤炭局及煤炭大集团和具有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资格的单位按规定权限上报,省煤炭厅政务大厅负责受理;
  2、受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对上报的文件和资料的齐全完整有效性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企业不受理的原因。对上报材料齐全完整有效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资料内容;
  3、职能处室审查人员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对受理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4、对符合规定的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厅领导审批,以省煤炭厅正式文件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企业原因并将申请报告和材料退还企业。
  (二)审批时限
  省煤炭厅自收到齐全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2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审批的,经省煤炭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三)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炭经营事项变更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厅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三、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时间:2011-02-27 08:11: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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