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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晋政办发〔2010〕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提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此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部署。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已进行了部署。根据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组织对我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及时完成清理工作。 二、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此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太原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予以研究处理。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此次规章清理时,应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的要求和原则 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适应,使其更好地为实现我省的“三个发展”服务。 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和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另外,此次清理工作要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相衔接,以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各市、各部门要把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为保证顺利完成此次清理任务,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总负责。要组织成立清理工作领导班子,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明确责任和任务,集中精力完成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这次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经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清理。市直部门及县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人民政府在规章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另行安排部署。各市、各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法定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编纂公开出版《山西省现行有效政府规章汇编》。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政府要将规章清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市、省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各市、省直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附件:1.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2.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表(略) 3.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4.山西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为保证我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机构 为保证本次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清理办”),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领导机构 组 长:李小鹏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清宪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韩和平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崔国红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 纯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 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申瑞涛 省经信委副主任 畅日宝 省教育厅高校工委副书记 胡双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云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彭东晓 省国土厅总经济师 郝培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张志川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刘 星 省卫生厅副厅长 阎安虹 省环保厅纪检组长 李成先 省煤炭厅总工程师 李秀英 省工商局巡视员 唐 晋 省安监局副局长 王卫星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钢柱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傅 平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2.工作机构 省清理办主任:崔国红(兼) 副 主 任:傅 平(兼) 孙世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处处长 王 闵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译审室主任 地 址:太原市府东街101号 邮 政 编 码:030072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351-3080056 李 恒 0351-3183616(传真)王闵 邮 箱:wm0001@sohu.com。 二、清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下旬)。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同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会议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小鹏作动员讲话,崔国红副秘书长具体安排清理工作。 (二)各市、各部门清理阶段(2010年8月31日之前)。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各起草或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意见,并填表(见附件)报省清理办;太原、大同两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分别由两市政府负责清理;其他各市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后填表(见附件)报省清理办;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务于8月底之前完成。 (三)论证阶段(2010年9月至10月)。省清理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后,报省人民政府。 (四)审定上报阶段(2010年11月)。由省清理工作领导组提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并于12月1日前上报国务院。 (五)公布汇编阶段(2010年底)。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等处理。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后,及时编纂并公开出版《山西省现行有效政府规章汇编》。 (六)总结表彰阶段(2011年1月)。全省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本次清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这次清理,要认真总结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制定程序,为今后提高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主题词:文秘工作 规章 清理 通知 |
时间:2011-01-24 08:40: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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