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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4.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删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6.删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 7.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对税种、税率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8.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9.将《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0.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八条第四、五、六款,第十条第二、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三条第六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1.删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1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1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三、删去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修改 2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2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将《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7.《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9.《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三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37.《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 39.《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4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46.《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一条。 47.《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5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6.《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5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6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6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6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64.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6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二条。 6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8.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修改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 6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0.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下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作出修改 11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21.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122.删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作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答: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制定的行政法规,对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对行政法规也需要适时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该废止的应予废止,该修改的作出修改。1983年以来,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2010年年初开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统一布署,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开展对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经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的逐一清理、反复研究,对其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或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适宜于集中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行政法规7件,修改行政法规107件中的172个条款。 问:《决定》废止7件行政法规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经研究,下列7件行政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实际已不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 一是《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该决定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已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作了新的规定。该决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二是《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该规定是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实际已被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以及2009年国务院公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三是《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该规定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外汇管理方式已发生重大变化,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有些规定已被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代替,有些规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四是《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办法规定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等审批制度已被国务院决定取消。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根据改革开放的新情况,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作了新的规定。该办法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五是《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公布施行,该办法的有些内容已被新的法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所代替,有些内容已不符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是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七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该条例是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1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问:《决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作出修改。包括对一些较早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的表述和"投机倒把"的规定等的修改;以及因原有的产品税已被增值税、消费税替代而取消,相应对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产品税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及法律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修改为"征收"或者"征收、征用"。 三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由于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为此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及被引用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修改。 四是为与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所作的修改。依照商业银行法关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扣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以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划扣单位存款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冻结存款的规定作出修改。 此外,除《决定》废止或修改的行政法规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也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考虑到这些行政法规的修改,有的已经列入国务院近期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逐件作出修改;有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是全面修改还是废止,需要逐件进一步研究论证,不适宜采取集中"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方式,因此未列入这次集中"打包"废止和修改的范围。 |
时间:2011-01-20 11:36: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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