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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长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公安局 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司法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 共青团长治市委员会 长治市妇女联合会 长治市总工会
长综治办[2010]34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共青团委、妇联、工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综治办[20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综治办[2010]28号) 长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章)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章) 长治市教育局(章) 长治市公安局(章) 长治市民政局(章) 长治市司法局(章) 长治市财政局(章)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章)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章) 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章) 共青团长治市委员会(章) 长治市妇女联合会(章) 长治市总工会(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共青团山西省委员会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山西省总工会
晋综治办[2010]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共青团市委、妇联、工会: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舆论普遍支持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实现刑释解教人员“放出有人接,接回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的工作目标,为我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司法部、中央综治办等11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司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 (1)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督办单位:综治办) 按照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晋综治办[2010]9号)要求,利用现有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与各级安帮办和基层帮教组织的信息沟通机制。各单位要明确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并将该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一个重要依据。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侦查和对拟劳动教养人员审批阶段必须认真核查其真实信息;检察、审判机关在提起诉讼和案件审理阶段也要进一步进行核查。各监所每半年要将排查出来的“三假”人员的基本情况,按各自系统汇总上报至省监狱局刑罚执行处、省劳教局管理处、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各监所也可向服刑在教人员的原侦查机关、原决定机关或驻地公安机关发函,请求给予协查),由上述三个部门运用发函、外调等方式向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进行核查。公、检、法机关对于监所信息核查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接到监所核查信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复函。有关监所对通过核查仍不能明确身份的服刑在教人员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务必在服刑在教期间查明其真实姓名、户籍地、居住地、直系亲属等相关信息。对于拒不交代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的服刑在教人员,应视为抗拒改造,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2)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省劳动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关负责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共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主罪犯改造经费、劳教人员管教经费相关支出项目开支范围,纳入监狱、劳教所预算,由原渠道解决。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水平和监狱、劳教所开展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监狱、劳教所保障水平。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要积极协调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落实办学机构、师资、场所,制定年度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培训大纲和对各监所培训工作的考证细则,落实培训技能等级鉴定和培训考核工作。各监所要在充分考虑社会用工需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生产改造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其申请参加培训时,可凭失业登记证明参加当地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考核合格的,可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加强心理矫治工作。(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用3年时间,采取监所培养、社会招聘及与医疗、科研机构合作等方式,建立健全专业心理矫治、心理辅导、心理咨询队伍,聘用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及安置帮教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对服刑在教人员制定心理干预计划,定期、有针对性地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治疗,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促进其教育改造。2010年获得心理健康教育的服刑在教人员要达到50%,2011年达到75%,2012年达到100%,2013年形成教育改造常态制度。 (4)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 监狱、劳教所每年至少两次排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通过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知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司法所、村(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及社会的联系。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动员服刑在教人员家庭、近亲属不离不弃,主动帮教,并组织志愿者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和困难家庭开展帮扶。民政部门可为没有监护人或不能行使监护能力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5)做好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 监狱、劳教所(有条件的看守所)要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教育的专区,保证出监所教育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余刑不足的除外)。告知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以及与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要开展回归社会前的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并协调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鼓励更多企业进监所招聘人员,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就业。 (6)建立健全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对每个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对其在监所的表现,包括认罪、认错、加减刑情况、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有无固定住所、社会交往等以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其分为“重点帮教对象”或“一般帮教对象”,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对基层帮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简称“三无人员”)等人员,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分别负责制定各自系统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评估指标,并负责其所属监所进行年度考评。 (7)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 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监管、教育、改造。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当地司法所负责做好衔接工作,确定帮教责任人,落实安置帮教措施,确保不脱管、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二、落实衔接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 (8)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 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的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系统传递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安帮办、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司法所负责查看、下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名单,确定衔接人员和衔接日期,填写回执单,于5个工作日内向监所反馈,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办)。 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司法所要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告知接回的时间,商定见面地点,组织劳动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必要时,由司法所安排专人作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派出人员,将其接回。公安派出所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逐一存档,制定管控方案;负责管控责任的民警和安置帮教责任人要在被接回的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管控措施。 对于“三无人员”,司法所要立即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员将其接回,解决住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城市户籍的,由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援助,符合条件的优先安置在公益岗位就业,丧失劳动能力的报请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户籍的,联系村委会落实责任田,落实责任田有困难的由村委会给予相应补偿;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 对于因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等难以衔接管理的“三假人员”,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核查身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监管部门将其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给原侦查机关和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居住地公安机关要为此类刑满释放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监控人员,必要时通知安全机关,共同落实教育管控措施。 对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担,每接回一名刑释解教人员按照三类标准对组织接人的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发放经费补助:从设区市内的监管场所接回补助300元;从设区市外的省内监管场所接回补助500元;从省外监管场所接回补助1000元。衔接经费可以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解决。 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在条件好的市先行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用于安置刑释解教前没有查实身份的“三假人员”、“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点帮教对象,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对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建设应予以支持。继续加大县(市、区)依托企业建立安置帮教基地的力度,为释解后就业困难的帮教对象提供过渡性安置。 (9)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 一般帮教对象刑释解教时,由司法所负责动员其家庭成员或所在村(社区)代表将其接回。司法所在其接回后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与村(社区)或家庭分别确定帮扶责任人,签订帮扶协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致富能手落实“一助一”或“多助一”的帮扶措施。 (10)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安帮办要根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和司法所提供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信息和衔接管控、安置帮教信息(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实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月将更新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交换与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 三、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11)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单位: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督办单位:综治办) 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同等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于具有城市户籍、有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于农村户籍的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及时予以认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帮助等就业扶持政策。 民政部门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刑释解教人员,按照“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其临时救助;对无合法收入、无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刑释解教人员,按照社会孤老人员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执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录用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符合国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主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给予支持,讲解相关法律、登记、消费、经营等相关知识和优惠政策;发挥个体协会作用,团结、带动、安置、帮教、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扶持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和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积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促进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和促进安置就业基地发展中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政策,对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将刑释解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要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学习和受教育的合法权利,教育部门和学校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且本人要求继续求学的,应当准予其入校学习。 各级安置帮教组织要主动与成员单位协调,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2)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 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 (13)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司法所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政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特别是在节假日、政治敏感期、国内外重要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和多种因素有可能导致地区不稳定时期,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教育,疏导、化解、消除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14)建议跟踪帮教机制。(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 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乡镇(街道)开展帮教活动。司法所每月要主动与公安派出所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深入村(社区)进行排查摸底,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对各自登记在册的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发现有漏登漏报的要及时补登。对人户分离(流动人口)中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与其居住地的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责任到人。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深入村(居、社区)开展帮教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 (15)推进社会帮扶。(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 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帮教优势,定期深入监所对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招聘和引导就业活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所要动员“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队伍,或建立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完善“一助一”、“多助一”的帮教制度,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子,开展帮教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 (16)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创新方法,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主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完善各级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17)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优势。(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定期听取安帮领导组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指导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帮扶救助、促进就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各级安帮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成员单位落实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各项措施,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成员单位。 (18)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牵头单位:财政部门,责任单位:司法行政部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重点人员的衔接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和省、市、县三级财政保障动态增长机制。 (19)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有能力干事。乡镇(街道)综治部门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驻村民警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完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社区)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 (20)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奖惩。(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各级安帮办要督促检查各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要把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办公室发挥作用情况、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和工作经费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村(居、社区)开展工作情况等情况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考评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各部门。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乡镇、社区每季,县(市、区)每半年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进行一次汇报讲评;市、县每年、省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经验交流会,表彰一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经过考评为优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个人和组织,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或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方,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帮教责任人,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帮教责任民警,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以及监管教育改造环节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21)加大舆论引导力度。(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各级安置办要认真总结推广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各地、各部门树立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安置帮教工作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树立和宣传刑释解教人员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从多方面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努力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市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章)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章) 山西省教育厅(章) 山西省公安厅(章) 山西省民政厅(章) 山西省司法厅(章) 山西省财政厅(章)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章)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章)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章)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章) 共青团山西省委员会(章)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章) 山西省总工会(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 实施意见 通知 报:中央综治委,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司法部、中央安帮办 送:省综治委主任、副主任、各委员,安帮领导组成员 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850份
主题词:转发 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 实施意见 通知 报:省综治委,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司法厅、省安帮办 送:市综治委主任、副主任、各委员,安帮领导组成员 长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250份 |
时间:2011-01-12 10:33: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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