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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德前 一、案情简介 自2001年至2009年,某村两委多次召开会议,决定利用本村废弃的旧砖窑,大力发展养殖业,并同意由路某投资,开发利用,兴办养殖场。期间,2006年9月,村委与路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路某开发利用旧砖窑占地25亩,无偿使用30年,使用期内,根据效益情况,重点照顾6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补贴等。路某于2008年5月开始动工兴建养殖场,2009年4月至7月,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在工商局、畜牧局分别办理了《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09年6月,某县国土资源局以路某建养猪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由,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路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随后,路某经调查、听证等一系列程序后,于2010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路某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占14.6亩非耕地建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限路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路某不服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4月作出维持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路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办案过程 路某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作出撤销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后,某县国土资源局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办案体会 路某办养殖场用地系经村、乡同意,不属非法占地,且所利用的土地,系废弃旧砖窑,属非农用地。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村农民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
时间:2011-01-03 15:26: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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