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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等11人与某印刷厂社会保险案件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德前

  一、案情简介

  晋某等11人均是某印刷厂固定职工,于1991年至2002年期间分别先后离岗。2006年11月15日与2006年12月18日,晋某等11人两次分别与印刷厂签订《关于不在岗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协议》,对2003年12月以前以及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养老保险金中印刷厂应承担的部分作出处理。2006年12月20日,印刷厂给晋某等11人分别下达《不再就业职工通知书》,具体内容为:2007年1月1日以后不再就业的职工,集体部分养老保险金企业不再承担,全部由个人承担,企业和职工保持劳动关系。晋某等11人均签收。2008年1月,晋某等11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2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晋某等11人遂提起诉讼。

  二、办案过程

  晋某等11人与某印刷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作出判决后,印刷厂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作出判决。判决后,印刷厂仍不服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

  三、办案体会

  晋某等11人均是印刷厂的固定职工,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虽然印刷厂向晋某等11人送达了《不再就业通知书》,晋某等11人也均予以签收,但该通知形式上仅是印刷厂单方拟订的通知,并非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义上协议、合同的形式要件,该通知内容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四、判决结果

  判决印刷厂为晋某等11人缴纳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金。

时间:2010-12-31 17:40: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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