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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装修工程合同案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一、案情简介 1996年,某局办公楼装修,经过公开招标,X公司中标,并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签订三份装修合同,约定由X公司以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方式为某局装修办公大楼。1997年7月工程完工后,双方在工程验收竣工证书、工程价格决算表上签章确认,同时由质检、设计部门负责人员签字认可,载明工程总造价为98万余元。此后,某局除应扣费用后陆续给付X公司工程款71万余元,尚欠25万元未付。某局于1997年8月出具收据一支(注票据未付款),说明欠X公司25万元。1998年11月X公司以债务纠纷将某局诉至A法院,期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同年12月某局按还款协议书支付给X公司工程款2万元。第二年,某局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12月X公司向A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余款23万元。2001年7月,A法院以调解书未被某局签收而未生效,终结执行。后X公司又以同一事由,第二次将某局诉至A法院,要求某局给付余款23万元和利息损失。 二、办案过程 X公司与某局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A法院于2001年11月作出判决后,某局不服,上诉至B法院,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并请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B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后,某局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期间,某局委托C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办公楼装修进行造价鉴定,鉴定作出后某局于2002年12月以撤销权纠纷向A法院提起诉讼。B法院于2002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中止X公司与某局再审一案的诉讼。A法院于2004年2月作出判决驳回某局诉讼请求。某局不服提起上诉,并通过B法院向C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C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05年8月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05年9月作出鉴定报告。B法院于2005年11月对该撤销权纠纷作出判决。再审恢复审理后,B法院作出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后,X公司向B法院提出再审申请,B法院于2006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驳回X公司诉讼请求。判后,X公司继续申请再审。B法院经再审于2008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某局给付原告X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损失共计31.5万余元。 三、办案体会 这是一起普通的因装修工程合同引发的欠款纠纷案件。 A、B两级法院对这起案子,前后作出了一份调解书、一份还款协议书、二份裁定书、二份司法鉴定报告书、七份判决书,历时十年。 本案经过长达十年的审理,终审法院最终认为:一个案件存在三份终审判决,相互矛盾,程序违法。某局经委托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系在工程完工后八年所作,内容存在失实,且程序违法,故未被采信。庭审中某局未提供X公司与某局所订立合同时有欺诈行为、并非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况且X公司在完成工程装修后,某局已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同时接受了该装修工程使用达五年之久,说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就并履行。原审判决以撤销权纠纷判决为据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据此,终审法院于2008年12月给了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判决后,原告将本息全部捐给了山西慈善总会。 四、判决结果 终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院2002年5月作出的判决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2006年5月作出的判决程序违法,实体处理有误,应予以撤销。故此,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该院2006年5月作出的判决,即:驳回X公司诉讼请求;维持该院2002年5月作出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某局给付原告X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损失共计31.5万余元。 |
时间:2010-12-11 11:26: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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