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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丈夫担保,妻子是否该担责?

  晋城市王先生问:

       我和金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去年,金某为扩大生意,向信用社贷款30万元,并因我在某工厂担任出纳就请我出面担保,我顾及朋友情面,就答应了下来,也并没有就此事与妻子商量。谁知,由于经济危机,金某生意受到严重影响,携款失踪了。贷款到期,信用社将作为保证人的我连同我的妻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我们夫妻俩归还货款。可是我为金某担保时妻子并不知情,她也要承担责任吗?

  答:属于丈夫的个人行为,妻子不担责。

  丈夫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社会活动中,是独立的主体,其行为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本案中,你为金某与信用社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处于保证人地位并承担保证责任。妻子没有在贷款合同中签名,不是保证人,不能够因为其同意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信用社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你妻子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合格。

                                     来源:2010年12月2日山西广播电视报第7版

时间:2010-12-05 10:08: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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