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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
晋司办[2010]125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肃对待、严格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厅律师指导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以及各地律师工作动态,进一步加强律师指导和管理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组织机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由分管领导、律师指导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等人员组成的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指导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的研究、分商,并提出处理意见。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指导管理部门。负责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的承接、登记,召集委员会会议,传达和组织实施委员会意见,向上级指导委员会报告情况。 二、报告范围 (一)重大案件 1、涉及法轮功等邪教及其他非法组织的案件; 2、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 3、案情疑难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4、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镇建设、物业管理、社会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等方面发生的群体性案件; 5、社会热点、焦点、敏感性问题引发的案件; 6、在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 7、以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8、律师参与重要的招商引资、兼并重组、破产改制、省重点工程建设等法律服务案件; 9、重要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10、律师办理在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事项 1、各市律师工作会议等重要活动,市级以上领导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2、律师参与重要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和交流活动; 3、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或在媒体上发表对案件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裁决的认识观点,以及发表对社会事件、社会问题的认识观点; 4、律师针对重要案件和其他社会事件、社会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 5、在执业中知悉的重大社会隐患,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信息; 6、因执业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7、律师参与在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程序 各律师事务所遇到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主管司法厅(局)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级司法局认为应当向上级司法厅(局)报告的,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上级司法厅(局)。 对于特别重大紧急的案件和事项,县(区)司法局在上报市司法局的同时,可同时上报省司法厅。 报告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对于特别紧急的案件和事项,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3日内补交书面材料。 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省厅报告。 四、报告内容 重大案件报告应写明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承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应写明事项当事人、缘由、进展、成果、问题等基本情况。 报告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五、具体要求 1、要坚持应报必报、鼓励多报、加强沟通的原则,严格防止迟报、漏报、瞒报。 2、报告分事前报告、事中报告、阶段报告、事后报告。对于未经报告,办理实施后可能延误时机或造成无法补救严重后果的,实行事前报告,未经报告准许不得办理实施。对于事前不可预知,案件事件进展过程中应当报告的,实行事中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或者延续时间较长的案件事件,实行分阶段报告。对于有结论性、成果性内容方宜报告的,实行事后报告。 3、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司法局律师指导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对由于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时间:2010-11-27 11:18: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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