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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自转移公司财产要不要连带清偿公司债务? |
疑问:李某和张某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是个体工商户,给他们公司供货,结果公司欠了我很多货款,一直拖着没还。我去了好多趟,他们找了各种理由来推脱。没办法,我只能向法院起诉。可是,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没有资产。其实我起诉前该公司还是有财产的,后来公司财产被不务正业的李、张二人挪到家里用了,他们还转移了一些财产。大家都说公司欠钱是公司的事,股东不用负责,请问:我能要求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解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公司股东滥用权力,包括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公司账务不明等情形。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债务人可以“揭开公司面纱”,不仅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还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先生完全可以要求李、张二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
时间:2010-11-19 11:14: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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