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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
记者昨日自市民政局了解到,2008年1月1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后,从9月1日起,在此基础上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发展形势良好,同时物价水平也有一定提高。为了体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晋民字〔2008〕92号《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今年1月1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后,从9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提高标准后,城区、郊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35元,潞城市为223元,长子县、屯留县、壶关县、黎城县、平顺县、沁源县、武乡县为170元,长治县为184元,襄垣县为180元。此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对城市困难群众的关怀。 据悉,截至目前,我市包括13个县(市、区)享受低保的为26100户,54755人,1至9月份我市累计发放低保资金7000多万元。目前,提标资金正在逐步发放到低保对象的手中。有关负责人也指出,标准提高10元,并不意味着所有低保户都能享受到增加10元的待遇,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记者田湘钧) |
时间:2010-11-11 09:57: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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