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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文  号:(法[2010]383号)

发布日期:2010-1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希望这些法院继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制度体系,抓出工作实效,更好地发挥示范法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开展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学习的活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各示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示范法院标准考核各示范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人民法院整体考评体系。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示范法院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大对示范法院工作的宣传和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的目标,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阳光司法。示范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除认真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外,也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参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执行。

  附件:

  1、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

  2、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附件1: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

  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和平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黔江区人民法院

  云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大通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吴忠市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附件2: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高示范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制定以下示范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立案公开(15分)

  1、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4分)

  2、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8分)

  3、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3分)

  二、庭审公开(20分)

  4、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8分)

  5、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4分)

  6、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4分)

  7、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2分)

  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2分)

  三、执行公开(15分)

  9、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公开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5分)

  10、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5分)

  11、人民法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5分)

  四、听证公开(10分)

  12、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2分)

  13、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2分)

  14、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5、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6、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五、文书公开(10分)

  17、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审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5分)

  18、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5分)

  六、审务公开(10分)

  19、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5分)

  20、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公众开放日活动。(5分)

  七、工作机制(20分)21、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5分)

  22、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按照示范法院考评标准,对示范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评。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下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5分)

  23、建立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较大的资金、设施、技术等物质保障。(5分)

  2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查处。在法院网站或立案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本辖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反馈。(5分)

时间:2010-11-04 10:34:1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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