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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补充和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7-08-26 【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一、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补票、补收运费、发售联运票手续费,每人每票1元。 二、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托运的行李每装或卸(包括驳运)客船一次每50千克(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算)收费2元。 三、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为:售票代理费,按代售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费、客运附加费)的1%计算。 四、计费重量表中第(四)款"按规定重量计费的整件物品"的品名增加一项"助动车",并规定其计费重量为50千克。 以上希遵照执行。 |
时间:2008-04-30 11:42: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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