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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晋地税办发[2010]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办法》对相关事宜做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规范和要求。为了确保我省地税系统能够贯彻落实到位,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领会精神,用于工作实践。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性审核和报备报查是上级领导机关的一项刚性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正确认识并积极支持政策法规部门抓好这项工作。
  二、分类培训,提升工作效能。各级地税机关要将《办法》纳入日常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省、市两级局的办公室、法规、征管、计会、税政、规费、基金、稽查、房地产管理、信息管理、咨询等业务管理部门的干部应当在2010-2012年期间轮训一次。年内,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一次以《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法律讲座,重点是定义、范围、程序、责任等。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包括培训、比武、竞赛、宣传,使本部门干部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三、归口管理,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负责总体工作,具体负责报备报查和前置性审核,并于半年和年终分两次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集中清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文件精神,未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向下一环节流转,由相关业务部门对报备报查和前置性审核负责相关材料的准备;各级办公室收到各处室的业务性文件(不包括原文转发且未增加新内容的文件)后,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转法规部门,法规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各市局要严格按照报备报查的要求,按时按程序上报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监督,抓好工作典型。年内,省局将根据"纳税服务年"活动方案精神,结合方案中的检查安排,组织力量对《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落实好的要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通报重点是报备报查、前置审核、集中清理、按时报送,通报时将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对应通报责任部门、责任人,有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随文转发,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时间:2010-10-31 11:01: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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