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0日 晋工发[2002]32号)
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企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企业经济性裁员、职工工资调整、劳动保护措施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都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后作出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最要害、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作为平等协商解决的重点问题,并纳入到集体合同之中。平等协商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四、企业平等协商代表产生后、须经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要为协商代表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报刊,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五、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协调稳定的工资共决关系。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有关工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工资集体协商首先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然后逐步推行至各类企业。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员制度。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劳资干部、工会干部中选拔。经过培训,掌握工资理论,熟悉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委托,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帮助和指导,也可以接受企业聘请,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七、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并指导小企业签订内容细化的二级集体合同,以区域(行业)大合同带动企业小合同。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八、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包括: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贴救济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生活条件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职工补贴的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七)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保险救护办法,女职工特殊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九、企业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必须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合同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时附报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名单及产生情况;平等协商会议记录(复印件);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企业法人资格和工会法人资证书(复印件);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报送上级工会批准其依法成立的批复(复印件);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企业规章制度。
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三)平等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十一、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补偿协商代表的全部经济损失。企业拒不纠正的,由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企业所有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致使原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可以变更或重新签订集体合同,而不能取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制作《变更(解除)集体合同说明书》。
十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途径依法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双方要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十四、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企业有关方面要根据签约条款,确定各自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形成目标责任体系,作为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可以成立履约检查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十五、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并由职工进行评判,打出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评定分。要把集体合同履约兑现率、职工满意率和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程度作为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对企业进行年检或考核评比时,应把建立平等协离机制,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
十八、切实加强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办法,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核、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市(地)县要积极建立健全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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