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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事故一方无责,为什么不适用“互碰自赔”?为什么“互碰自赔”要限制在2000元以内?

  解答:2008年2月,各保险公司已经实行“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事故,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无需无责方再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无需“互碰自赔”了。

  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超过2000元需要有责方通过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要由本人承担赔款。而商业险采用的是“以责论处”赔偿方式,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同,不能无论责任大小都“自赔”。因此,“互碰自赔”要限制在2000元以内。

时间:2010-09-22 15:34: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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