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食品卫生法类 |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9月15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内容 《通知》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打击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分工负责、依法高效履行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通知》强调,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通知》还要求,大力宣传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 中国四个政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联合公布通知,要求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这是近年来中国在食品安全整治方面打出的又一记“重拳”。 这份《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近几年来,中国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都在社会上引来轩然大波,不断动摇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2009年11月24日,在中国家喻户晓的“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被执行死刑。 然而,即使如此严厉的惩处仍然没有阻挡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事隔不久,中国再次发生了“熊猫乳品案”。该案三名犯罪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 中国公安部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当前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足以震慑其他犯罪分子,也不足以制止这类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在一个名为“强国论坛”的网络社区,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违法事件“长江后浪推前浪”,其中的关键因素就在于“食品违法经营成本太低”。“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务必以铁的手腕根治!”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个政法部门明确了各自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将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中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中国的法院系统将不仅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 此次,四部门联合强调,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 鉴于此,四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触及食品安全"高压线"的,设置了更为严厉的惩罚。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四部门要求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 统计显示,2009年6月以来,中国工商部门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2.1万起。同样在这一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案件19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0余名,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
时间:2010-09-19 10:53:0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