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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潞、故县、五马、开发区消防大队管辖范围的通知 |
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通知) 长公消[2008]43号 各消防大队: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后管辖范围、执法权限和案件诉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山西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支队研究决定,现将长潞、故县、五马、开发区消防大队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长潞、故县、五马消防大队的管辖区域分别与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故县分局、五马分局的管辖区域相同。 二、开发区消防大队的管辖区域与开发区警署的管辖区域相同。 三、上述消防大队必须严格按照此通知要求认真执行,不得超范围开展消防执法活动。 附件: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章)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消防大队 管辖范围 通知 报送:支队首长 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 2008年7月22日印发 (共印15份 存档3份) |
时间:2010-09-15 16:28:4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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