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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山西省公安厅文件 晋公通字[2006]52号 各市公安局: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后管辖范围、执法权限和案件诉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0]晋公通字111号),省编办、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太原钢铁公司公安处等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并核定公安行政编制的通知》(晋编办字[199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制后的公安机关内设消防监督机构,应行使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权,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二、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制后的公安机关内设消防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与其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的管辖区域相同,必要时也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划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制后的公安机关内设消防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必须是正式公安民警,且应取得省厅消防局制发的《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山西省公安厅(章)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消防 企业事业公安机构 改制 抄报:省委,省政府,公安部。 省委政法委。 抄送:本厅党委,厅直有关单位。(存3份 共印52份) 山西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6年5月17日印发 承办人:邢小崇 校对:邢小崇 |
时间:2010-09-15 16:27: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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