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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
晋劳险字〔1991〕209号 《关于改进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晋劳险字〔1988〕第118号)下发以来,对保证职工遗属的正常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由于物价调整,生活费增加,现行标准 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现对晋劳险字〔1988〕第118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当予以提高。 一、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四十五元; 家居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四十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 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家 居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 死亡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系孤身一人者,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五元。 二、死者系下列情况者,其所供养的父、母和配偶分别按下列数额加发补助费: 死者系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十五元;死者系一九四五年 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十元;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五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列支: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退休统 筹 基金中解决;其余的,企业在营业外列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后,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指标。 四、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按此规定执行,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条件自行确定。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
时间:2008-04-30 11:11: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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